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7)款所指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专利权的规定,专利技术和企业商标权,版权和其他优惠,从使用权利中获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的实现是根据特许权使用人在合同中应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日期确认的。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交付或转移过程中收入在资产拥有时确认;与提供初始和后续服务有关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根据承担或支付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场所的所在地确定,是指这些项目在企业中的收入,其税率和应纳税额根据纳税单位。税。
(1)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根据交易发生的地点确定;
(2)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根据发生劳务的地点确定;
(3)财产转让收入,不动产转让收入是根据不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的,动产转让收入是根据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所在地确定的产权转让的地点或地点,股权投资资产的转让收入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应根据分配收益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根据企业或事业单位或负担或付款的地点确定,或根据负担或付款的个人的住所来确定。收入;
(6)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当期损益,无论是否支付收到或付款,视为收入和支出;不属于当期损益的,即使在本期已收付款,也不视为当期损益。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所指的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收入从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种扣除中减去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税法及本条例之后的量小于零。
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以使用特许权一次获得的收入为基础,以固定比率或固定比率减去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固定金额减少800元;
每次收入超过4000时,固定税率将降低20%。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下是特殊情况:
(1)如果个人在技术转让中支付的中间费用可以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则可以从收入中扣除。
(2)个人因企业(单位)使用专利权而获得的经济补偿收入(专利补偿收入)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
(3)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和电视剧的制作单位获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用户是否是他们的服务单位。。
当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预扣的公式为:
①应税收入=应税项目总收入-800(或总收入×20%)
②应税金额=应税收入×20%
③税后个人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特别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了以下四种特许权使用费,这些非特许权使用费:
1.纯商品贸易中的售后服务报酬;
第二,卖方在产品保修期内为向买方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报酬;
第三,是从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和其他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中获得的金钱;
第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由此可见,特许权使用费基本上仍限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所有许可收入。
(2)优惠的适用
该协议第8条(c)规定:“作为销售估计商品的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与估计商品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只要其中不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实际付款或完税价格中应包括“应付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应包含在进口商品完税价格中的条件:
1.与估计的货物有关:
确定特许权费用是否与估计商品有关主要取决于特定的付款对象。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当我们分析估计商品(有形商品)与权利,信息或服务(无形商品)之间的支付关系时,通常应该掌握一个基本原则,即进口商是否可以在不购买无形商品的情况下获得有形商品。
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可以认为特许权费与估算的货物无关,应尽可能分别定价;如果回答为“否”,则可以认为特许权费与估计的商品有关。
复制进口货物的权利与估计的货物无关。
2.作为估计商品销售的条件
3.买方付款且尚未包括在实际付款价格中
作为估计商品销售的条件:
特许费的支付必须是估计商品的销售条件,这是判断收费是否成为商品评估价值的重要标准。这里提到的销售是指进口国的出口销售。因此,在进口相关商品之后,即使进口商成为转售条件,进口商因在该国转售商品而导致的进口商特许权费也不能作为完税价格。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