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至50%。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依据:财税[2014] 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免征流转税。
图书零售链接免征增值税和附加费。企业所得税是不可避免的。
财税〔2013〕8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图书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书,报纸和杂志是纸质产品,可通过印刷过程根据文本,图形和线条稿印刷。该货物的范围包括:
(1)书。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单位使用国际标准书号出版的书籍和图片。
(2)报纸。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注册,并设有国内统一期刊(CN)的报纸。
(3)杂志。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册,并具有统一的国家级期刊(CN)的出版物。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4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一)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者减少所得税是指: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饲养牲畜和家禽;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与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8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2款所指的国家支持的公钥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经营所得的收入,从第一笔生产的纳税年度起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营业收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企业所得税法》第88条第38款(3)满足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要求,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的综合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第9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款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和减少企业所得税意味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免税范围如下:
1.一年豁免:
(1)从事运输,邮电业的新建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
(2)为处理和使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其他企业废弃的资源而建立的企业
(3)企业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风,火,水和地震
2.两年豁免:
(1)新成立的高科技企业自生产之年起开始运营
(2)对于新成立的从事咨询(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独立会计企业或业务部门
(3)从事运输,邮电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业务部门(第二年减少了一半)
(4)新建的独立会计企业,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材料,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事业。卫生服务企业或经营单位
(5)在劳动和就业服务企业的免税期之后,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该年该企业原始雇员总数的30%以上(减少了一半)
3.三年豁免:
(1)国家确定的“老,年轻,边际和贫困”地区的新建企业
(2)对于新成立的城市劳动力和就业服务企业,城市失业工人的安置超过了雇员总数的60%
4.五年豁免:
(1)除了企业原始设计中指定的产品之外,还广泛使用公司的生产流程,“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作为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产品,公司对公司外部的使用自生产和运营之日起,大量的煤,石,矿渣和粉煤灰为建筑材料产品的主要生产原料
5.临时豁免(减少):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税。
(2)由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农村工业以及城镇中其他类型的公共机构从技术服务或劳动力服务中获得的收入
(3)科研单位和大学为各行业的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提供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产生的技术服务收入
(4)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年净收入少于人民币30万元
(5)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经营工厂
(6)由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和非中途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其中“四名残疾人”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
(7)安置“四名残疾人”的人数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减少一半)
(8)乡镇企业(减少10%)
扩展数据
除了新的免税所得税外,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中关于税前扣除的规定:“企业实际上就收入产生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其他费用。
规定和会计原则如下: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法律法规。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经按照财务会计系统确认支出并且在财务会计过程中已经实际确认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并已超过相关税收规定经企业实际会计核算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3.税法的空白原则:税法,规章和国务院财税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应按照国家财政会计准则计算,不计税额。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