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符合合理政策的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税率。
1.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后,新成立的企业享受的三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已经取消(原批准的政策可以继续享受过渡期内的优惠政策)。
2.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财税[2008] 001号》第5条的实施情况: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过渡性优惠的通知》外《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和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其他比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所有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将被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过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