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当年企业所得税-提出企业所得税困难减免期限

提问时间:2020-05-06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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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6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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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将如何处理

通常,这种情况是在下一年结算并支付所得税并进行上一年度的损益调整时确定的。

目前对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营业日对新设立的企业和单位实施的税法统一如下: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为营业日。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所示的成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以当年为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 6月30日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以选择年份所得应缴纳公司所得税,可以将定期减少或免征公司所得税的期限推迟到明年。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采取的灵活调整措施,利用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来鼓励和支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条例》的原则规定了两种优惠的税收减免。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他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他们可以定期减税或免税;提供减免税的企业,应当按规定执行。税制改革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政策性强,影响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政策,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15%的税率;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2.对于在出生前,出生中和出生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产业,即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和水生站。活力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暂时免征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所得税城镇公共机构;将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转让给服务于各个行业的科研单位和大学。从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新成立的从事咨询(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独立会计企业或营业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从开放之日起免征所得税的第一年,新成立的从事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所得税将在第二年减半;新近独立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材料,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中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营业开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可以减免两年所得税。

3.除原始设计中指定的产品外,企业还全面利用企业生产过程的生产,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作为产品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以及企业对企业外部产品的使用以散装煤石,矿渣和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建筑材料的生产收入,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所得税;设立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1年所得税。

4.国家确定的“老,年轻,边境和贫困”地区的新设立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三年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的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且年纯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时免征。所得税。

6.如果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风,火,水和地震,企业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下减免1年所得税。

7.新建城市劳务和就业服务企业,当年重新安置城市失业工人的人数占雇员总数的60%以上,经主管税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可免征三年所得税权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年底后,如果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有雇员的3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所得税可减半,为期两年。

8.高校和中小学经营的工厂和农场的生产和经营所得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开设各种类型的进修课程和培训课程,并暂时免征所得税。享受大中小学税收优惠待遇的校办企业,必须由学校自筹资金,由学校负责管理和经营,业务收入归学校所有。下列企业不准对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一)将原纳税企业改制为校办企业; (二)学校是在原有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国外附属企业的投资; (3)学校向外部单位投资的合资企业; (四)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设立的企业; (五)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部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办学企业与个人经营的企业签约。高等教育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学仅限于教育部门开办的普通教育学校,但不包括各类成人学校,如耶达大学和耶达电视大学,职工学校和企业办私立学校。

9.对于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和非中途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四残”人员的安置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时免征所得税;如果“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

10.乡镇企业可将应交税额减少10%,以补贴社会支出。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全免?免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

1.降低低利润企业的税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暂减所得税;年应税所得在10万元及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暂减27%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9号)

2.高科技企业豁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园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3.农业技术服务和劳工服务免税。适用于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生站,种子站,农业机械站,气象站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二,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单位提供的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4.技术服务收入免税。转让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咨询,服务以及与各行业服务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包而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5.新建企业的救济。交通,邮电业新设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免一半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6.救济新的第三产业企业。新成立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的企业或业务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7.新建企业免税。自开业之日起,从事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新设立企业或业务单位免征所得税,为期1至2年。(〔94〕财税字1号)

8.新建劳动服务企业的救济。新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失业人数超过职工总数的60%的,免征所得税3年;豁免期过后,如果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雇员总数的30%以上,则减少2年半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8.减少和免除新建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新设立的处理其他企业废弃资源使用的企业,可以减免一年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9.三家废物利用企业免税。企业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为主要原料,属于《综合资源利用目录》中资源的产品所得免征所得税。自启用之日起5年。(〔94〕财税字1号)

10.资源的综合利用是免税的。企业以企业外部的散装煤石,矿渣和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该业务的收入将免征5年的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1.技术转让免税。年度净收入低于30万元的具有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收入的企业,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2.农场免税。从事生产经营的农场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3.救济福利企业。民政部门经营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如果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疾的“四残”人员占生产的35%以上,则暂免征所得税。如果安置“四名残疾人”的人数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94〕财税字1号)

14.救灾。风,火,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企业可以减免1年所得税。(〔94〕财税字1号)

15.非营业单位的收入免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营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 75号)

(1)财政拨款;

(2)包括在财政管理中的政府资金,资金和额外收入;

(3)财务管理中包含的行政费用;

(4)未经批准未转入特别财务帐户的预算外资金;

(5)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特殊补贴收入;

(6)从其所属的独立会计单位的税后利润中获得的收入;

(7)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组织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

(9)各行各业的捐赠收入;

(10)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16.农业基本加工收入免税。从事种植,育种,农林产品,渔业初级加工的国有农业出口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财税资(1997)49号)

17.豁免新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认可后,在中国新成立的软件制造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将从获利年度起的前1至2年免征所得税,而从第3至5年减半减免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8.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豁免。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前1至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减免一半所得税到第五年其中,位于不发达偏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未来十年内,根据其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可减少15%至30%。(财税〔2000〕25号)

19.为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税。对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财税〔2000〕25号)

20.新成立的军队家庭成员的安置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用于安置军人的公司,其军人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从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21.科研机构的技术收入是免税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0〕78号)。

22.老年服务机构免税。自2000年10月1日起,福利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投资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包括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疗养院,疗养院,老年服务机构从中心,养老院,养老院,康复中心,养老院等获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7号)

23.中国仓储粮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免税的。在2003年底之前,中国粮食储藏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将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3号)

24.广播电视机构不收税。下列广播事业单位的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5号)。

(1)财政拨款;

(2)业务部门从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用于业务发展的特殊补贴收入;

(3)各行各业的捐赠收入;

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25.林业收入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种苗和从事林产品初级加工的企事业单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 171号)

26.农业工业化的重点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国家确定的从事农林产品种植,养殖和初级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的主要农业龙头产业化企业,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被暂时豁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

27.安置在政府服务中心的安置人员免税。政府服务中心是新建的调车人员企业。如果调车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6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公司可免征3年公司所得税。(国税发〔2002〕32号)。

28.在政府服务中心安置改编人员的税收减免。在以企业安置机构的转移人员为主的新建企业的免税期过后,经本单位批准,新安置的转移人员占当年企业原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所得税减半2年。(国税发〔2002〕32号)。

29.小线宽集成电路产品免税。对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以下的集成电路产品制造商,从标识开始,从2002年开始,将从获利年度(即从下一年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政策。利润年度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财税〔2002〕70号)

30.来自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是免税的。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包括交易性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和证券的差额收入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的股息收入,股票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5号)

31.新建的软件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被视为2000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新软件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的软件服务。软件制造商的税收减免。在减税期间,企业所得税将按15%的税率减半;豁免期过后,企业所得税将按15%的税率计算。(国税发〔2003〕82号)。

32.转换后的科研机构免税。原国家经贸委下属的242家科研机构和134家科研机构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等11个部门以及已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和科研机构机构自改制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37号)。

33.重新安置下岗工人的税收政策。

(1)加工企业和商业型企业(广告,住房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及具有街头性质的小型企业单位在新增加的岗位上当年持有“再就业偏好证书”的新聘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变动2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配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记录。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减税额,应从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当年的扣除额不足,则不得结转到下一年采用。

对于在2005年底之前获得批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政策的企业,他们将继续以原来的优惠方式享受减税和免税政策,直到该期限结束。

(2)对于持有“重新就业偏好证书”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建筑,娱乐和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广告,房屋代理,桑拿浴室,按摩,网吧,氧吧)),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上限,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纳税额小于上述扣除限额的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缴纳的税款缴纳;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应按上述扣除限额缴纳。

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政策和法规执行在2005年底之前获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的自雇人士。优惠法规将停止。

(3)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主,辅产业的分离和辅业的结构调整,由企业的剩余人员建立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邮政和保险)电信,娱乐,房地产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业企业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气吧除外,但从事建筑业建筑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批准,税务机关会对其进行审查,并在3年​​内免征公司所得税。

一个。使用原企业的非主营业务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B。独立核算,明确产权,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C。吸收原企业剩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收原企业剩余人员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70%以上(包括70%);

D。与搬迁的员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b。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要安置的人员; C。由国有企业经营的集体企业(即工厂经营的大型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 d。市区其他已登记的失业人员,他们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已经失业了一年以上。

(5)国有企业在本公告中经营的集体企业(即大型工厂拥有的集体企业)是指1970年代和19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的用于安置知识青年的集体企业。以在国有企业职工子女中就业为目的,主要为所在国的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企业。

大型工厂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包括在混合国有企业中工作的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对于关闭大型工厂独资企业特别困难或需要依法重新安置的人员,合格区域也可以包括在“再就业优惠证书”的颁发范围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中提及的服务型企业是指按照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项规定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

(6)上述优惠政策的批准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2008年底之前尚未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享受,直到3年期满为止。如果先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则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同时采用本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来支持就业,则企业可以选择采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计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