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86号)第七条,对白金珠宝首饰消费税的征收方式由现行的生产链接和进口链接到零售链接被征收,消费税率调整为5%。
根据“关于调整黄金和白银珠宝消费税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 095号),零售部门仅限于:黄金,白银和黄金基地。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称为金银首饰)。金银珠宝消费税率为5%。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零售黄金和铂金首饰需缴纳5%的消费税。
黄金和白银珠宝的消费税仅在零售店支付。
1.已更改为零售税零售链的金银珠宝的范围也更改为零售链。金银珠宝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珠宝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础合金镶嵌饰品(以下简称金银饰品)。不属于上述消费税范围的珠宝(以下简称非金银珠宝)在生产和销售中仍需缴纳消费税。对于生产黄金和白银珠宝首饰以及非黄金和白银珠宝首饰,业务部门应清楚地对两种商品进行分类,并分别计算销售额。划分不明确或者不能单独核算的,从生产链中较高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零售中的金银珠宝,应当征收消费税。如果黄金和白银珠宝等产品构成消费品的销售,则应按销售额的全额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