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所得税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的100%,应由总部预付,其余50%应由分支机构预付。每个分支机构根据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来计算各自的分配比率,这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
最终付款后,总部将计算公司全年的应纳税额,扣除预付款部分,计算退税额,并根据预付款比例在本地支付或退还税款。
由于无需支付损失,因此法人所得税系统将法人作为主要纳税人来计算所得税。当然,付款现在是合计计算的,然后分别付款。该比率基于
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根据上一年度的1月,6月和7月的营业收入,员工薪金和总资产的三个因素)计算每个分支机构应付的所得税。到十二月)这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每个分支机构的总工资)+ 0.30×(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6条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可退还税款的结算方式,各分支机构之间各占50%,根据分配该税应在现场支付或退还。
50%将由总部共享和支付,其中25%将在现场支付或退还,而25%将全部支付给中央财政或退还。具体纳税或退税程序,按照财税〔2012〕40号第五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
总公司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宣布在此期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总公司应将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的其他50%除以。
根据各分支机构应按比例分配,各分支机构之间分配,并及时通知各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末的15天内分配其份额所得税金额是预先申报并支付的。
如果分支机构未能按照税收分配额预缴所得税,导致税收少缴,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知主管部门。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处罚。
第15条
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这三个因素来计算每个分支机构应占所得税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总资产这两个分支都包含在统一计算中。三个因子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
计算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0.35 +(分支机构的雇员薪水/雇员的工资总额)每个分支)×0.35 +(分支总资产/所有分支机构的总资产)×0.30。
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后,除本办法第5条第4款,第16条第2款和第3条外,该年不得进行任何调整。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9条在汇总纳税人的预付款声明时,总公司除应提交企业所得税预付款声明表和公司的现行税表外,还应提交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每个分支机构。财务报表。该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收入和支出)。除提交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仅列出部分项目)外,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的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合并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原则上每个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收入和支出)只需要报告一次。
第10条
纳税总企业应自年底起5个月内计算总行应缴的年度所得税,并从总行及分行中扣除预缴税款。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应收税款,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应收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就地纳税或返回。
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少于全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在结算期间分别清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段。
如果预付税款超过应纳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或分别在总部和分支机构的批准下抵销企业所得税。明年支付。
企业所得税汇总税分配科的分配表及说明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摘要税务分局所得税分配表(2014版)”的说明
1.适用范围和报告要求
(一)适用范围
此表格适用于在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建立无法人资格的商业机构,并实施“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和财务调整“完成居民企业的纳税方式以填写报告。
(2)报告要求在一个月(季度)的一个月(季度)结束后的{天}内,实施总纳税的总部应将其与“中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类别A, 2014版)”;月(季度)自年终起十五日内,向纳税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后,加盖纳税总额的分支机构盖章。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税收征收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的特殊章节(副本)。
年末起五个月内,实施合并纳税的总部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从今年年底起五个在本月内,向总公司缴纳分公司的税款后,将在向总公司提交声明并在税单上粘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后。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的专用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副本)。
第二,具体项目描述
1.“税款所属的期间”:填写月份(季度)的开始日期到月份(季度)的月份(季度)的最后一天。填写公历从1月1日到12月31日的阳历。
2.“总部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写由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中记录的纳税人全名。
3.“总行纳税人识别号”,“分支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4.“应付所得税”:填写该税所属期间纳税人的应付所得税总额。
5.“总部分摊的所得税金额”:填写由总部计算的当期纳税人应缴所得税总额的25%。
6.“总部财政对所得税金额的集中分配”:在总纳税人的当期税额计算中填写总公司应缴所得税总额的25%。
7.“分摊所得税金额”:填写纳税期的当期,总行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当期分摊的当期所得税金额每个分公司。
8.“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年度通过日常业务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总额,例如商品销售,提供劳务和转移每个分支机构的资产使用权。
9.“员工薪酬”:填写上一年度各分公司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各种形式的薪酬和其他相关支出的总额。
10.“总资产”:填写上一年度在业务活动中每个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应归因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总数。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每个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四个小数位。
12.“分配所得税金额”:填写在其所属期间内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配方法计算并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金额。
13.“总计”:填写上一年度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总收入,员工薪酬总额和总资产这三个因素的总和,以及每个分支机构的总分配比率和分配税在当前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