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的下列费用: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2款是指企业为安置残疾人而额外支付的工资,这是指企业对残疾人的解决。实际工资扣除是基于以前的版本,而扣除额是根据支付给残障员工的工资的100%计算的。残疾人的适用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雇用残疾人的公司可享受税收优惠,其基础是要额外扣除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的100%。
企业所得税:由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生产企业可以减免所得税。指:
1。民政部门经营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所得税。如果安置“四名残疾人”的人数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到最后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疾人”的范围包括失明,耳聋,哑巴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l)具有国家规定的开业条件;
(2)“四名残疾人”人员的安置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活动;
(4)每位残疾员工都有适当的工作岗位;
(5)适用于残疾人身体状况的必要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人工作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和使用报告) ,残疾员工名册)。([94]财税字第001号)
在税收方面,残疾人开设公司的优惠政策并不多,并且没有根据残疾程度进行划分。
残疾人优惠政策
1.残疾人的收入在获得批准后可以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减免不是一项豁免,您必须向当地税务局申请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
2.残疾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
3.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量,实行增收,返还增值税或减少营业税的方法。(财税[2007] 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以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也可以扣除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财税[2007] 92号)
5.国家对从事自营职业的残疾人免收行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并支持残疾人选择自己的工作并开始自己的事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照料营业场所和其他方面,并按照规定免征管理,登记和许可管理费。 。国家为在一定时期内选择自己的工作并开始自己的事业的残疾人提供小额信贷和其他支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