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不同。可以说,由于免征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将会增加,因此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将相应增加。但是,很难说实际的税负是否发生了变化。由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扣除进项税额,而免税额不能扣除相应的免税额(进项税额应转出)。这非常复杂,没有一两个句子可以解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规定:
1.企业获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包括在当年企业的总收入中,但国家使用该金融资金后返还本金要求的除外。 。
2.企业获得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务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收入。
因此,除出口退税外,减少的增值税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 87号规定了第二条所述的特殊用途非应税金融资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综上所述,只有满足特殊目的金融资本要求的增值税免税额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些政策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执行的,此处不再重复适用于2008年之前适用于增值税免税的原始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附件3“营业税关于运输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变更试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批准提供融资租赁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服务应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中超过3%的部分受增值税随用随付政策的约束。
经过“增值税改革”试点之后,金融租赁业的适用税率为17%,税负有所增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增值税改革”试点后金融租赁企业的实际税负超过3%。有些可以申请增值税和征费和退款,以减轻企业负担。
有必要提醒金融租赁公司注意以下事实:获得增值税立即退税后,不要忘记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第1条规定,企业应当从财务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等部门取得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财政资金,应当计入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专项资金资金使用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者有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的; (三)企业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
因此,融资租赁企业获得的即时退税是“金融资金”,但是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针对即时退税的“特殊资金管理措施或特定管理要求” ””,不符合财税[2011] 70号文件的要求,不属于非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租赁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期退还的增值税,计入总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