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统一。
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有一个过渡期,您可以查看国发[2007] 39号文。
(一)经营期超过十年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二年税,减免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科技型外商投资企业免税2年,减免6年的一半,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4)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五年免税期届满后,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位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偏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接下来的10个它可以在这一年继续按15%至3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受国家鼓励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5年减免期届满后的3年内,将企业所得税减免15%,并且西部地区可以延长到2010年;
(6)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被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时,经营期限不得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批准,再投资部分的再投资部分应退还所缴所得税的40%。对产品出口企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全额退还其再投资所缴纳的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润免征所得税;
(8)免征地方所得税。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减免地方所得税;
(9)在原有批准的生产和经营范围内,对已建立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操作,国内进口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符合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附件和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0)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支持零件及备件。根据有关规定免于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1)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国外软件费用,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2)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其国内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总投资需求的,可予免征从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3)对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列出的产品,其出口退税率未达到税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在税率和当前出口退税退税管理规定; (十四)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家用设备的,如果该进口设备属于免征进口税范围,则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中鲁网律师郭伟律师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所得税处理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股权改组是指: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者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或比例发生变化,包括:(一)股权转让,即企业股东将部分或全部股份或所持股份转让给他人; (2)增资扩股,即公司社会通过发行股票和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股票或原始股东增加投资以扩大股本,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资本。企业股权的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它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连续性;企业无需办理清算程序;股权重组后企业的债务和债务关系将继续有效。与股权重组有关的税收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所拥有企业股权或股权的转让收益为根据税法及其实施规则并按有关规定,计算所得税的缴纳或代扣代缴额。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的股权或股票损失,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股权转让损益是指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成本价格之间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格是指股权转让人为转让的股权而获得的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的金额;控股公司有未分配利润或股东留存资金,如各种税后存放的资金等。如果股权转让人将股东的保留收益权与股权转让(不超过股权公司作为股权转让人的账面金额的实际金额)一起转让,则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入金额不计入股权转让价格。股权成本价格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于股份时实际交付给企业的资本金,或者是购买股权时实际支付给股权的原始转让人的股权转让价格。(二)股票发行溢价的处理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企业发行股票的溢价部分,是该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也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收入。(3)适用于购买有利润(股息)股票的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从企业的利润(股息)购买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股票的外国投资者不受税收法。有优惠规定。(4)处理股权重组企业的税务事项股权重组前后企业的经营活动,应作为继续进行的经营活动征税。企业股权重组后,依照有关法律仍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仍适用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对其企业进行下列税务处理相关事项:1。企业不得根据为实现股权重组而评估的相关资产及其他评估项目的价值,调整其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企业在会计损益计算中按照评估价格对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相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计算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资产计价付款方式中规定的方法。2。股权重组不会改变企业根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股权重组后,企业将继续享受到该期限届满前尚未到期的税收优惠,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3。股权重组后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继续弥补股权重组后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损失补偿期的剩余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