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应属于非居民企业”是错误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股东(即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属于非居民企业”是正确的。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国投资者均为中国居民企业。
您的问题的答案如下
国税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银行,铁路和其他一般营业税,以及一些资源税,例如石油等。 。
结论: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个体所有人企业仅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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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7 10:20上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
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在该领土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中国。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
获得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
只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受企业所得税法的约束,现在它们不再归类为内资或外商投资企业,而是居民和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营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总体税负为33%。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外国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旧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税率为24%。
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旧城区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为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人对于项目,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经营期超过十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所得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金属等资源的开采,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际经营期少于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在本法实施之前颁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和其他重要的生产性项目,其免税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应给予优惠待遇。前一段,或本法实施后,将继续对重要生产项目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从事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位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偏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享受免税和减税待遇。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未来十年内继续对应纳税额征收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