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对小规模营利企业的待遇。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条件依照《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执行之前,不对小型和营利性企业适用适用的税率。具有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和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第377号),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范围以上的纳税人,公司所得税不适用于公司它包括以下六类:一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的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106条为企业提供了优惠的免税收入政策; (二)税收企业; (三)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收,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工程成本,律师,价格鉴证,公证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等稽核社会中介组织;规定其他公司(六)国家税务总局。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政策企业); (二)税收企业; (三)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信贷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金融公司,例如租赁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典当公司;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收,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项目成本,律师,价格评估,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商标代理商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认证;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民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1)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 (4)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