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分配利润的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也无需缴税。
如果用于增加资本,将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外商投资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前累计积累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2008年之后外国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直接从该企业的利润中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开展其他外国业务。作为资本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投资企业,经投资者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的40%。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进行再投资以托管,扩大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科技企业可以全额退还其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法》将被废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政策的通知,尚无提及上述优惠政策,表明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该政策已经停止实施。
因此,在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的税收政策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相同。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居民企业,而非非居民企业,不代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