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取决于企业和补贴的性质。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用于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被认定为非应税收入。从总数中扣除
根据财税[2008] 151号和财税[2009] 8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应计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任何金融资金均可计入免税收入。您获得的“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省补助资金”是否为免税收入,具体确定请参考上述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规定:总收入中包含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财政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一)企业可以为特定目的提供资金资金用途; (二)已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式或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该补贴将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如果获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文件第1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其视为非收入并从总收入中扣除。收入;否则,需要将其计入总收入以计算和缴纳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