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企业所得税处理-统借统还企业所得税备案

提问时间:2020-05-06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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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6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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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怎么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业务范围:企业集团或核百信企业集团具有金融学位的关联公司,应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债券息票率的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如果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则应缴纳全部增值税。因此,对于实行统一借贷还款方式的企业集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支付给统一借款人的利息支出。 .34)在此范围内,发票将在税前扣除。

非金融企业统借统还的利息收入收企业所得税吗

房地产借贷及还款利息扣除:

1.营业税

神地税发[2000] 143号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借款资金将分配给集团的主管部门或核心单位(以下简称“集团”)。作为统一借款人)对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照支付给下属单位的融资贷款利率归还财务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8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收入相关的实际和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所得税法》第10条第8款规定:与所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3.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1)可以根据已转移房地产项目计算并分配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并提供财务证明的,可以扣除,但最高金额不能超过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商业银行。

(2)如果无法根据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来计算利息支付或无法提供财务证据,则房地产开发成本应为“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 10计算扣除额,以%为单位。

财税实务:集团统借统还资金如何处理

现在,许多集团公司都进行统一的借贷和还款业务,即母公司根据集团的资本预算需要,从集团或附属于集团的金融公司向外部的金融机构统一取得贷款。独立会计单位和非独立会计单位),并根据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从下属单位收取利息。

两种模式

集团资本借贷系统也可以根据特定的操作模式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以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将其借给该集团的其他企业,然后将其返还给金融机构。向其他集团企业收取利息后成立机构。

的另一种类型是,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集团的财务公司与集团的子公司签订统一的还款合同,并将贷款分配给集团的子公司以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收取归还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然后将其转移到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将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实际上,集团的母公司通常以银行同期的利率计算下级单位的利息,但是母公司通常不开具发票,而只向下属单位开具收据。

案例分析

案例:2012年1月1日,A矿业集团的母公司从一家银行获得了一笔为期6000万人民币的一年期营运资金贷款,然后将其平均分配给提交申请的两家下属。付款并签署了贷款协议。独资子公司B和C用于日常生产和营业额。从银行到A组的这笔贷款的年利率为6.6%,并同意按季度计算和支付利息。 A组还按惯例向子公司B和C收取6.6%的利息,并签发了收据。

财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母公司A取得银行贷款时:

借款:银行存款6000

贷款:6000笔短期贷款

当母公司A收到贷款并将其分配给子公司B和C时:

借款:其他应收款-B公司3000

贷款:银行存款3000

借款:其他应收款-公司C 3000

贷款:银行存款3000

当子公司B和C获得贷款时:

借款:银行存款3000

贷款:其他应付款-公司A 3000

应该注意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附录-主账户处理(即从银行或其他机构借入的会计公司)中的短期借款的会计主题和会计范围金融机构等期限少于一年(包括一年)的各种贷款。矿业集团A的母公司不是金融机构,A和B组母公司分配的贷款不应计入“短期借款”会计处理,而应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一季度母公司A向银行支付利息时:

借款:财务费用99(6000×6.6%÷4)

贷款:银行存款99

当子公司B和C向母公司A支付利息时:

借款:财务费用49.5(3000×6.6%÷4)

贷款:银行存款49.5

当母公司A收到子公司B和C支付的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49.5(3000×6.6%÷4)

贷款:财务费用为49.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代收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13条规定,母公司通过统一归还资金来收取子公司的利息无需缴纳营业税。

根据《关于中国农业生产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贷款利息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不得超过母公司的贷款利率,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以在其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借款人与非金融企业或个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不征收印花税。矿业集团B,C和A的母公司不是金融机构,A集团的母公司与子公司B和C签署的贷款协议无需缴纳印花税。

公司应注意三点

所有公司团体都需要得到批准和注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字〔1998〕59号),企业集团是指母公司。以资金为主要纽带的公司,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成员公司或机构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准则。企业集团必须经过注册机构批准的注册,并取得“企业集团注册证”。同时应注意,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实际上,有必要标准化统一的借贷和还款合同并就金钱目的达成书面协议。《贷款总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第19条规定,如果借款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则应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22条还规定,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贷方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或停止偿还借款人未使用过的贷款。

因此,集团借款人与集团公司银行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必须事先表明借款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贷款转让给会员单位,并明确说明其范围和名称。合同中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