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 91号)明确指出:
自2000年1月1日起,将对个体所有人和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个人所有人和合伙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是指:
(1)根据《中华民国个体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注册成立的独资,合伙制民营企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注册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类型的组织或由有关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组织。
因此,当个人是独资经营或合伙企业的股东时,从投资的独资经营或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润分配不需要任何其他税收。即,从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无需支付任何税金,包括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除个人独资或合伙股东外,虽然从企业获得的股利已经是扣除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但投资者仍需按20%的比例支付“利息股利”在总数中“出于税收目的的个人所得税”。
这就是说,在以房地产换取股权的交易中,企业应将其视为出售房地产,并以出售房地产为基础确认转让的损益。
结论:公司法人在投资房地产股票时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但必须遵守财税[2009] 59号公司特别重组的规定。
当前的税收法规规定,无形资产的转让,即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的转让所得,应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 。但是,是否对无形资产投资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法规不同。
1.公司投资具有无形资产的股票
关于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项规定》(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1993-12-27)第8条。具有无形资产的股份并参与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投资各种无形资产的行为不是转让行为,也不属于营业税范围,即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投资者通过投资无形资产取得的股权转让,仍应当按照无形资产转让的税项征税。所谓“股份投资”,是指无形资产所有人在投资无形资产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如果按照一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百分比扣除转让费用或取得固定收益,并且不承担投资风险,则该投资份额不是投资份额,而是无形资产的转让。转让“无形资产”税项应征收营业税。
关于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经营活动时,应当分解为公允价值。与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有关的有价销售,应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照规定确认转让资产的收入或损失,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当企业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如无形资产)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则认为转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一部分视为转移损失,扣除所得税前。因此,公司在境外投资时对无形资产进行增值或增值评估时,应计算增值部分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评估和投资过程中的会计处理问题,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以非货币交易交换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的应纳税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①评估价值>当账面价值时
借款:长期投资权益投资(所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税金)
贷款: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递延税(评估的账面价值)×税率
②评估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款:长期投资权益投资(资产账面价值的投资)
(2)如果企业实施旧会计系统
①评估增值时
借款:长期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公允价值投资)
递延税(公允价值帐面价值)×税率=税
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帐面价值税)
②评估损害时
借款:长期投资权益投资(资产公允价值投资)
营业外支出(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2.个人投资具有无形资产的股票
关于营业税。根据上述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投资有形资产股份的个人也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因此,投资无形资产股票的个人无需缴纳营业税。
至于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和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增值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2005-4-13)。,个人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投资于该企业后,从增值评估中获得的收入在投资企业股权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回,转移,清算时有收益的,按照规定执行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的财产价值”是资产评估前的价值。“投资无形资产股票的个人的评估增值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转让股权时,财产的原始价值作为转让收入的扣除值只能基于评估前的价值,而不能基于增值评估的价值。实际上,这意味着将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到转移再征收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