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制造业,商业和有形动产租赁,销项税税率保持在17%不变;原来税率为13%的行业以及运输,邮政和增值电信服务行业,销项税率为11%;出租房地产使用5%的税率;对于已售二手车以外的二手二手固定资产,税率为3%,实际税率为2%;其余的一般纳税人使用6%的税率。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采用3%的征收率(租用房地产除外)。
如果征收率为0,则无需支付此项目。
增值税0.06,征收税率0.03,即您适用6%的增值税,但是您已经批准了税率,现在您将税率设置为3%,之后您将获得3%的收入是增值税,也就是说,每100元的收入必须支付3元的增值税。
很奇怪,为什么您的所得税可以为0。
我估计您是个小纳税人。批准用于税收征收的税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您看一下税务登记表上的内容。
1,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不利于规范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所得税收入分成制度后税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2] 8号),第2条第1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对已经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征收和管理。征收管理机构和征收对象的划分不是基于企业的性质和类型,而是基于工商注册的时间。这意味着相同性质和类型的企业将由不同的税务部门管理,这可能是客观的为税收不均衡的街道创造条件。这是因为:
1.税收系统本身确定公司所得税是一种更灵活的税收。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企业计算的利润总额计算的,并经减税调整后获得。由于企业成本核算的复杂性和核算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企业核算的总利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弹性。另外,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较为复杂,税前扣除规则不严格,操作更为灵活。因此,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不同程度的政策理解和不同的计算方法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计算结果。同时,灵活多样的管理方式也决定了企业所得税负担失衡的必然现象。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审计征收和核定征收。批准的收款取决于总收入和总成本是否可以准确计算。两种收取方法是应纳税所得额和批准的所得税。通过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可能会有所不同,有些甚至可能有很大差异。而且,企业所得税政策无法详细规定,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会遇到问题。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只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往往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可扩展性。上述客观因素的存在,再加上不同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力度的不同,以及标准化管理水平的不同,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同一类别的纳税人因“依赖和依赖税收”而遭受税收抵免。不同税务机关的管辖权。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它将给纳税人提供一个机会来滋生和传播“人高钱少”的不良趋势。
2.在实际执行中,很难划分国家和地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范围。根据国税发[22] 8号的规定,自22年起,新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收集和管理,但原本由地方税收征收的企业的合并,分立和改组除外。局。我们认为,文档中描述的情况不是很全面,在具体实现中会遇到很多情况,操作非常困难。由于生产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皮鲁(Piru),个体工商户,个体投资和合伙企业由地方税务部门收集和管理,吸收了新成员成立了公司; Piru最初是由地方税务部门收集和管理的,由于种种原因已经中断了原始企业的运营。,以及由每个投资者或合伙人建立的每个企业;重新建立最初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和管理的企业,并将资金分配给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合作建立的企业……等(如果不是全部)明确的规定可能导致州和地方税收征管机构竞争干预管理,或相互刺激或互相s毁,这无助于真正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收集和管理。
3.公司所得税由两组机构管理:州和地方税,这不利于在基准年内保证地方既得利益。股份制改革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征收和管理范围,新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权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新旧替代”是自然界万物发展的必然规律,经济发展也不例外。通常,新企业数量无限增加,而旧企业将逐渐萎缩并退出经济舞台。根据这一客观规律,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范围将越来越大,地方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来源将越来越狭窄,困难重重。完成收入基础也将越来越大。在基期,由于无法完成收入基础,导致本地既得利益的损失,进而又长期影响了本地可用的财务资源。
2.公司所得税分担改革后,国内外公司的税制仍然不统一,不仅导致企业待遇不平等,而且给地方财政收入带来一定压力。
1994年新税制改革之后,国家统一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并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了两套税制。这对引进外资,深化改革,开放和促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并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今天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国内外公司的税收制度仍然不统一,不利于公平竞争。由于国内外公司所得税在适用税率,成本范围,费用标准,折旧费用,优惠政策等方面有很大差异。例如,如果您享受“两免三减”政策,则工资和利息是根据允许加速折旧等,会使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大大低于内资企业,这不仅具有丧失公平性的原则,而且还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同时,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实力雄厚,规模较大的内资企业利用税收漏洞,试图寻找转制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从而影响了财政总收入,特别是在改革后。公司所得税共享,这会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负面影响。
3.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税收优惠是国家鼓励和照顾某些纳税人和纳税人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制度。国家在税收制度中规定减免税。第一个是反映定量可承受性的原则,第二个是执行国家指导方针和政策,以达到调节经济和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是,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很难体现上述两个原则。
1.税收优惠政策偏离了税收优惠或负担能力的原则。税收优惠的原则是,纳税人根据政府公共支出的优惠程度来分享税收。制定了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在体现国家的主要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和范围的不断扩大,再加上优惠范围和项目定义的存在,在实施某些歧义过程中,人为的“擦拭”因素的存在使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一些工业和工业分销集团的形成。
为了增加对林业的支持并促进林业生态建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1] 171号),第2条本文件条例:“截至1月1日,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对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以及林木的初级加工所得的收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产品。种植林木和林木种苗范围和林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确定。出口企业和机构。 ”林产品的初加工的“外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产品出口企业和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企业”的问题是指将林业的“三个残留物”和亚小薪材用作林业。生产原料产品综合利用,但具体列出的范围很广,包括木材,竹纤维刨花板,纤维板(包括中密度纤维板),木材,竹地板(包括复合地板)等产品。从理论上讲,刨花板和纤维板的生产应使用麸皮和其他林业残留物为原料。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没有足够的林业残留物供生产和消费,因此公司经常通过购买大量原木来解决原材料问题。成为森林资源的大消费国极大地破坏了当地的森林资源。可以看出,对刨花板,纤维板等木材消耗量大的产品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免,与国家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态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它还不符合国家减免税的调整原则。此外,从刨花板和纤维板生产工艺,产品性能和最终消费者对象的角度来看,它们都应属于精细加工,而不是初级加工,并且不应当包括在林产品的初级加工范围内。接下来,将通过比较和分析生产中密度纤维板的龙泉长隆人造板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生产木制太阳伞和玩具的四家公司的生产和运营情况,进一步解释该问题。
比较和分析以上两个表中的数据至少可以反映以下问题:(1)纤维板行业是一个消耗大量森林资源的行业,因此对它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不利于促进林业生态建设,但这导致了森林资源的极大破坏,从而挫败了政策设计的税收调整目标。(2)包括在林产品初始加工中的纤维板制造商的利润率将比经过深加工的木制太阳伞和玩具制造商的利润率高得多。这不仅是不合常规和不合理的,而且也是不可想象的。同时,尽管纤维板制造商的盈利能力很高,但由于享受增值税即时退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其税负率远低于其他已失去税收的木制品加工企业。利益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上。因此,我们认为目前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是一个值得讨论和研究的问题。
2.所得税分配改革后,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龙泉市位于浙江省西南山区。这是浙江省森林资源最丰富的县(市)。由于历史的演变和地理的限制,经济结构非常单一。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经济结构进行了大力调整,但最终不能完全改变传统的“养山吃山”格局。林业是经济上的主导产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被其他产业所取代。因此,该国林业税政策的变化将对该市的财政产生巨大影响。特别是在21年内实施的这项优惠政策使我们的城市失去了现实的可支配资金来源。龙泉市长隆人造板公司一直是我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大户。近年来,这是企业快速发展的时期。根据上表所列利润总额,企业应在21年内缴纳所得税497.5万元。今年,有望达到66万元。由于享受优惠减免,实际所得税为零。根据今年中央和地方所得税的“五比五”比例分担政策,我市将减少地方财政收入33万元。同时,经过股份制改革,浙江省将财政部确定的基数计算方案应用于我省,确定了市县的企业所得税基数,即1998年和2007年的平均年增长率。不论21年如何,均使用2来计算基数。因此,当地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情况,从21年开始实施的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对该市的所得税基数产生不利影响。
4.讨论对策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
就公司所得税分配改革后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以下讨论意见:
1.我们应坚持尽可能减少优惠政策的原则,全面梳理许多现有的救济项目,其中大部分将被取消。特别是在股份制改革之后,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实行的优惠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同时,要坚持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加强目标管理,使实施成果尽可能接近优惠政策的原定目标。对于刨花板,纤维板和其他林产品的减免和享受的初始加工中所包含的不利于体现国家政策和损失建议在进一步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可负担性和公平性原则调整和取消项目。
2.提倡内外资企业优惠政策的一致性,不实行“一税两制”。当前的税法对外国投资者有更多的优惠待遇,调整的重点必须放在“超国民待遇”的不合理的税收待遇上,以实现国内外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当然,我们在调整过程中必须注意循序渐进,以防止因税收政策的突然而剧烈的变化而造成的经济冲击。外资企业因税收制度调整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予以退还,但为避免不公平的税收负担,返还期限不宜过长。
3.税收立法权在中央政府内,税收减免和优惠决策权也应该在中央政府内。各级地方政府无权决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了税法规定的权力外,任何未经授权的地方政府减免都应视为非法。同时,有必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征管政策,收紧税收法律权威和税收纪律。
4.鉴于所得税分配改革后征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我们应着重研究和总结,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范围。当地税务机关,避免在征收和管理中存在盲点发生。由于地方税务机关一直负责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因此他们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探索了许多有效的管理方法,并在税收征收和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分担改革应进一步加强而不是削弱其管理。功能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