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需就投资投资成本(初始投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超额部分应合并为企业投资收益,并在收回投资期间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中提取或减少投资以及其取得的资产等于初始出资该部分应确认为投资回收;以实收资本减少额计算的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通过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股利以股利的形式用于获得投资收益。适用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外,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按照规定减少为税前收入,并合并为投资企业的应税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
需要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5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中提取或减少投资,及其获得的资产,相当于初始出资额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以实收资本减少额计算的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由被投资企业结转以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因此,投资企业撤资时,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所购资产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