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吸收外资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在税收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个现实,即国家在所得税方面给予纳税人较大的税收优惠。这样,尽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众多,实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远低于内资企业结果,外资企业实际上在中国享有“超国民待遇”,而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基本上没有一家外资企业按3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
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在该领土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中国。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
获得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
只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受企业所得税法的约束,现在它们不再归类为内资或外商投资企业,而是居民和非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