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0号公告)规定,公司职工因公务旅行产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允许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该金额被扣除。
2.根据财税[2017] 39号的政策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允许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支出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月)扣除税额后,扣除额度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购买职工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统一支出,应当分别计入职工个人工资和工资,视为个人购买,并按上述限额扣除。扣除额是2400元/年(200元/月),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之外的扣除额。
咨询描述:您好,请问公司?感谢您回答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职工支付工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例如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36条规定:除了企业可以为特殊工作的雇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可以由国务院财税部门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投资者或雇员不得扣除已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因此,请参阅上述文档以进行实施。
1.在试点地区按规定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费用,可以在计算当年(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在税前扣除。扣除上限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为职工购买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当分别计入职工的个人工资和工资,并按上述限额扣除。由个人购买。
的最高扣除额是2400元/年(200元/月),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之外的扣除额。
2.对商业健康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和连续劳务收入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及向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企业主,个体企业主,个体所有者投资者,合伙伙伴和承包商。
3.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以按照统一的政策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为了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计划的顺利实施,计划在各个地区选择一个中心城市进行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为试点城市,各省,自治区均选择人口大,综合管理能力强的试点城市。各省级财税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共同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2015年6月30日前,中国保监会将进行审查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