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的不足和对策-我国企业所得税数据

提问时间:2020-05-05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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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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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具体问题是什么?

中国企业所得税的主要问题:1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外资企业,导致内资企业竞争力下降。2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国际水平,这使得国内公司在国际竞争中不如外国公司。3由于中国的高税率,企业的负担增加了。

可能不完整,权利仅供参考。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什么缺陷

即使税务机关是企业所得税系统中的“监督税务机关”,也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对于一般税务法中税务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区别并没有明确的答案。根本原因是我们的所得税管理部门对当前的经济形势了解不够,不熟悉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纳税程序,税法落后于经济发展等因素。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现状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1.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目前,中国的公司所得税制度由两部分组成:国内公司所得税制度和外商投资公司所得税制度。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实施);“(自1991年7月1日起生效。可以说,1994年税制改革形成了目前国内外企业所得税并存的格局。

1。国内外公司采用相同的所得税制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例如,两者都是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即公司总收入的余额减去可抵扣项目(成本,费用,损失等)。在另一个示例中,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它们都采用了权责发生制,即收支相抵的原则。再举一个例子,两者的基本税率均为33%的比例税率。纳税年度和外国税收抵免的确定规定也相同。

2。国内外企业所得税制度之间的差异。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尽管两者都允许扣除相关项目,但某些项目具有不同的扣除标准。例如,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额,内资企业按照应税工资标准支付,超额部分视为利润,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再如,内部和外部公司所得税制度在税收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很大差异。税收优惠的余额显然倾向于外资企业。在这种模式下,估计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相差约10个百分点。

即使在国内企业所得税系统和国外企业所得税系统中,由于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待遇也有所不同。例如,在经济特区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从事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将从获利年度中享受“两,三半减免”所得税优惠。

2.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的标准不合理,在内资企业中突出显示。当前的国内企业所得税主要以企业或组织的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而不是以法人为标准来定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纳税人。存在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的问题。此外,由于缺乏对自负盈亏的实质性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和分支机构经常与税务机关就税收收集和管理问题(例如总纳税额)发生争执,这增加了税收收集和管理的难度。

2。税收计算的基础缺乏标准化和统一性。计税的非标准依据,主要是指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没有对总收入赋予税法的概念,只列出了总收入中所含收入项目的名称。收入项目的范围不够明确,收入项目名称缺乏规范,内涵有重叠。例如,金融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计税依据的不一致主要是指内外资企业扣除项目标准的不一致。除了对工资支出的扣减标准不同外,外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商务招待和社会公益以及救济捐款等方面的政策更为宽松。但是,国内企业普遍遭受成本补偿不足的困扰。这导致同一收入水平的国内外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大相径庭,不利于国内外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3。税率设置不一致。在现行的所得税制度中,除法定基本税率33%外,对利润较低的内资企业还设定了两种优惠税率,分别为18%和27%,分别设定为15%和24%。针对外资企业的不同情况。优惠税率。但是,据估算,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平均所得税率为11%,而一般的内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分别为22%和30%。也就是说,国内外公司的实际税率远低于名义税率,国内外公司之间存在很大差异。这与税收公平原则背道而驰,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

4。税收优惠是有缺陷的。首先,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阻碍了两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过于复杂,造成人为的市场分割,破坏了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第三,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不明确,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第四,税收优惠的形式相对简单,这直接体现在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上,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实施的效果。可以说,税收优惠是国内外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大区别,也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重点和难点。

第三,完善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思路

为了合理规范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应将法人作为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向法人征收公司所得税;对没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协调制度协调所得税控制机制。这有利于所得税法与其他法律的融合,有利于消除双重征税。

3。统一的名义税率。目前,外国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通常在20%至40%之间。根据中国当前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议采用统一税率大约为25%(外国中低水平),以缩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之间的差距。对于外资企业而言,约25%的税率仍然有吸引力。

4。改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能会考虑缩小甚至消除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并建立一种以间接税收优惠措施为重点并协调产业和区域定位的优惠所得税机制。例如,间接优惠(例如加速折旧,投资信贷和税收递延)等优惠方法辅以必要的直接优惠(例如一定程度的免税),重点是满足国家中长期政策的国家骨干。长期工业发展目标工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并适度偏向欠发达地区,以实现产业定位,并考虑区域定位。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正式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相继发布了实施细则和各种通知,解释了一些不清楚的问题。新税法已经执行了半年,它在减轻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地区间公平,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方面具有总体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新概念的定义不明确,政策执行的口径不清楚。。有必要及时调查分析新税法的执行情况,总结发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补充和完善的调整措施。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1)调整纳税人范围导致总公司征收所得税

鉴于以下事实:中国的传统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正越来越多地被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原始为了满足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建立独立的会计簿,准备财务和会计报表以及独立计算损益作为公司所得税纳税人标准的条件,还有其他条件和必要性。新税法将公司和非公司系统形式的公司和创收组织定义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这是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主体形式的必然选择,并反映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原则。看着。但是,中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系和企业经济组织形式也有许多特殊性,全面细致的“缺陷填报与错误检查”必不可少。当前跨省分支机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问题是由此产生的主要问题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新税法的实施,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不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的征收和管理的基本计算方法可以归纳如下:首先,对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省级和市级分支机构计算所有分支和分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在企业总部和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后,按比例预缴应纳税额。总公司按应纳税额的25%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税,年终汇总清算后的收入由总部和总公司在60:40分摊;应纳税额的25%已预付给中央国库并汇总清算后,中央财政收入中所得税收入的60%为中央收入,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这三年中公司所得税的实际份额,定期转移40%。在各省市总份额中占本地份额。每个第二级分支机构将根据上一年度(根据一月至六月的上一年度,以及根据七月至十二月的上一年度)分配盈余,各自的营业收入,员工薪水和总资产(权重) :0.35,0.35,0.3)应征税额的50%,并提前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税,收入由中央和分支机构在60:40分摊。第三是年底后,总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表计算企业当年应纳税总额,扣除预缴税款,或多或少退还。该方法的实施将极大地调整地区之间的所得税收入分配,在平衡地区之间的财政不平等以及增强对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和管理的热情方面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两个问题:

1.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收计算和征收管理中的问题

在法律实体实施总纳税额之后,由于难以明确定义原始的收款和管理权限,国家和地方税收增加了总部和分支机构税务部门之间不一致的新问题。 ,主要体现在:

(1)总公司的税务机关可能对分支机构的状况没有全面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将不可避免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从而导致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到企业税收征管的完整性。

(2)与税务有关的事项和分支机构的收入由总部的税务机关决定。如果收入任务,管理事项和其他相关的“责任和权利”不匹配,则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将失去管理权。热情。

(3)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无法预测收入。实施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办法后,预付给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取决于总公司。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将无法评估收入任务,税收负担以及征收和管理的质量。当同一级别的税务机关都建立了收入任务评估系统时,它们未来的年度收入计划数字将无法预测。

(4)税务机关很难完全了解总部的状况,并且税务检查(检查)的难度也增加了。由于大多数总部的业务跨地区运作,并由不同的税务部门管理,因此总部的税务部门无法直接,全面,有效地检查(检查)其业务。法人征收税款客观上要求总公司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交流和信息共享,但是由于征税和管理信息不在平台上,因此目前很难做到。

(5)缺乏对总部状况的事先监视。总公司不忠实提供组织管理信息的,可以依照《征管法》有关“不正确提供税收信息”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这只是事件发生后的一种补救和纪律措施,没有有效的方法可以在事件发生前对其进行监视。

此外,在实行新的所得税收入分配方法之后,各级政府都密切注意了总部门。新税法的实施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总部经济的热情。因此,地方政府将采取各种措施影响辖区内的分支机构,以促进其转变为法人实体。结果是干扰了纳税人的正常业务活动,导致了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权纠纷。

(2)应税收入的计算问题

1.免税收入扣除问题

与公司所得税法的原始概念不同,新收入税法清楚地提出了应税收入,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而该法最初的概念是收入只有一个总收入。其中,非应税收入是指不是由于企业牟利活动的性质和根源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应根据征税原则永久排除在税收范围之外,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行政管理。依法并纳入财务管理机构费用,政府资金。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企业的非应税收入应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得对折旧或摊销进行扣减或相应的扣减。被计算。”这项规定没有区别支出的性质,“非税”精神没有得到真正体现。对企业而言,获得的非应税收入主要是指国家指定的,国务院批准的专用资金。本质是政府对企业的一种捐赠。此非应税收入可以是两个这种联系带来了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流入:首先,在获取非应税收入的过程中,企业不需要支付对价,而获取的过程就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第二,企业利用这部分收入从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经济效益的流入。如果纳税人将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支出,并且不能按照匹配原则进行扣除,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非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实际征税。

2.在具体实施中对合理性原则的困惑

新税法第8条及其实施条例的第27条规定了税前扣除的“合理”标准。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是国际惯例,企业为获取收入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依法得到充分补偿。但是理性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具体实施中,由于理解角度和知识背景的差异,很容易在收款方之间甚至在收款管理机构内部(包括州税与地方税之间)形成截然相反的意见。税收法律的实施带来了障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新精神宣传纲要》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对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实际员工提供的服务;第二,赔偿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主要考虑员工的职责,过往的薪酬以及员工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同一行业中本地雇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是,一方面,使用该项目进行避税的不合理扣除的性质和适用税率尚未确定,可能出现在实际工作中的公司股东可能以工资的名义分配利润或经营者不当支付高额费用。自己的工资这种事情的定义和惩罚尚不清楚。可以看出,在合理性评价标准中,有必要进一步制定更具执行力的定量指标。另一方面,目前,中国新税法尚未明确确定雇员人数的方法,“在企业工作或就业的雇员”的定义尚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将企业的员工定义为调度企业提供的服务人员?在实践中,可以理解为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协调吗?兼职工人的工资应否视为劳务费?存在一系列需要统一收集和管理机芯的问题。同时,由于难以确定员工人数的真实性,因此在扣除工资总额的14%范围内扣除员工福利费用也失去了进行准确计量的可能性。

3.扣除福利费用

新的会计准则将员工福利支出统一在员工薪酬中。会计法要求公司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将应付的福利费转入“职工补偿福利费”。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余额来抵消当前的管理费用,而非上市公司则继续使用原始规定。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仍然允许提取职工福利费,这与新的会计准则不一致,使企业处于亏损状态。

(3)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几个问题

1.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尚未发布公布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7条,第99条,第99条,第100条。在此目录中以前,企业很难确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应照常纳税。目前,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外,其他税收优惠项目的实施标准尚未出台。因此,企业将无法及时享受税收优惠,这不利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发展以及国家支持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企业。

2.有关环境保护,能源和节水项目的优惠所得税管理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从事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为该纳税年度以来的第一个生产和销售税的第一年。获得营业收入从第3年到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4年到第6年减半。存在的问题如下:首先,大型企业使用环保,节能,节水的产品作为产品生产的原材料,而不是对外销售,而是减少了原材料采购量。 。他们的项目收入应如何衡量。其次,在程序上,项目首先要得到管理部门的认可,然后企业进行投资和改造,然后完成建设并获得生产和经营收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先进行投资和改造,完成生产经营收入,然后去管理部门确定项目,再过年,那么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也就成了一个明显的问题。

3.关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标识和研发费用的范围

(2)为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公司的总公司制定特殊的税收支持系统。根据法人所得税制度的原则,总部应当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组织对附属项目财务会计的监督。

(3)对于专营店,例如专营店,附属单位,合同分店和其他专卖店,应明确其拥有独立的生产和经营权,财务独立的会计准则并定期支付租金或合同费用到总公司它应该为其生产,营业收入和收入缴税,并接受税收管理。

(4)对未在跨区域运营中执行现场预付款的所有分支机构实施年度税收反馈系统。在总部未提供统一的纳税证明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现场赔偿。征收税款,以避免由非法人分支机构造成的税收损失。

2.理顺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

(1)借助新税法的实施,我们应尽快理清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税收征管关系,清理非法人组织,重新定义负责征收和管理所得税的机构,以确保总公司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相同。同时,法人和非法人分支机构将进一步区分税务登记表。

(2)从机构层面加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建立全国性的一般分支机构信息网络平台和联合征税体系,实现纳税人家庭登记和申报等数据信息的动态共享,减少漏征管家的出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大力推广电子申报和在线申报,借助金税项目三期,完善综合症管理软件企业所得税的应用管理功能,特别是结合新的管理方式新税法的内容和要求,如业务增加管理功能,例如招待,公益捐赠,广告费以及税务相关事项的批准。借鉴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以往经验,特别是税收评估信息的分析和应用,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建设中,应统一规范国家和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内容,并共享应实现国家和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促进新税法实施过程中同一地区不同管理机构所掌握政策的一致性,为纳税人提供公平的税收环境。

(3)建立总局的信息反馈系统和协调监督机构,实行年度纳税申报的双向备案审查和备案制度,并将各地发生的问题反馈给地方税务机关作出裁决的监督机关。

(4)尽快建立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各个方面的综合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开发税务评估软件,建立各种指标关系和预警指标,分析和比较输入数据,及时发现纳税情况申报单中的问题构成了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评估和税务审计的基础。通过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所得税申报和数据收集的一致性,从而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2)优化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1.在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完善关于非应税收入的说明

显然,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与获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所产生的费用或财产,并且不得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额。

2.明确的减薪标准

(1)依照新税法制定《减薪管理办法》,以规范作业,准确把握政策。

(2)制定工资“合理性”的定量指标。例如,《日本所得税法》对公司前几名董事和股东的薪水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不得超过所有员工平均薪水的某个水平;美国为判断工资和工资支出的合理性设定了具体指标。

(3)为了以工资的名义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或不正确地支付高工资,以使经营者在计算税收时获得更多的扣除,他们可能会根据“估计股息”的概念支付不合理的工资假定为股息分配,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限制“雇员”的要求,以增加纳税人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或者虽已签订合同或协议但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实,但不得支付其工资和薪金。税前扣除。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基本保险的,不得扣除税前工资等。

3.弥合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并阐明福利扣除的联系方法

作者建议在2008年底按规定比例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应计入2007年底应计职工福利支出余额。应计结余为零后,新税法规定比例实际上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4.为了进一步阐明原始税制下几个税前扣除项目之间的过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