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村制图
最近,江西省鹰潭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对18名公职人员在招标过程中非法收取评估费和咨询费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处罚。通知如下:
1.贵溪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科长洪伟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支付了纪律处分,但收取了大量的审查费和咨询费。费用。
2.于江区教育体育局教育器材站所长徐胜在自查自纠期间未缴纳纪律处分。在监督之后,直到该组织谈论了他的调查之后,他仍然没有向他们付款。纪律处分受到党的严厉惩罚。区公安局装备财务部门民警打败袁,于江第四党支部书记杨斌,杨林峰老师在自查自纠期间没有积极交纳纪律款项。 。他们分别在党内受到警告的惩罚,而杨林峰则受到政府事务的惩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部主任,区教育体育局党委委员,实验初中党支部书记宋新华主动还清纪律在自我检查和自我纠正期间付款。他受到党的警告和惩罚。违反规则收集的黄金数量很大,他受到劝告处理。
3.市卫生局卫生局副局长周志军,市人民医院纪委书记熊颖,设备处处长王亚珍,原审计长徐飞英处,监察办副主任徐志斌进行了自查自纠。在此期间,非法付款得到了积极的解决,但熊英和王亚珍受到了许多侵权和巨额罚款,并分别受到党的警告处罚。周志军,徐飞英和徐志斌受到大量侵犯,分别受到处理。
4.市农业粮食局行政服务科科长张建平在自查自纠期间未积极提出纪律处分。
5.市公安局警卫处处长吴宏,市交警支队财政科干部桂亚平和财政科职工刘海接过电话。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提出纪律处分,但违反了规定。收费金额较大,需要单独处理。
6.城市管理局第2届城市外观科科长钟金生和该部门的一名成员华强作为该局所有者的代表,于2018年1月2日中午之后在完成一个项目的开标之后,他们违反了规定接受了招标机构。钟金生和华强分别被处分。
监制:马楠
编辑:应小燕
流程编辑:孙玉杰
2.从价值链的另一端开始,投标人的目标是确保中标最大化。这样,投标方和投标方将围绕价格形成过程开始游戏。当计入成本时,此报价将成为中标价格。
3.决策主体的计税方法不同,其决策指标的含义也不同。对于没有扣除要求的非经营性投标人,应将投标人的含税报价用作决策指标,并且不需要价格税分离;对于具有扣除要求的企业型投标人,投标人的免税报价被用作决策指标。
4.尽管增值税是一种价格过高的税种,并且不会直接影响损益,但选择不同的税收计算方法会影响纳税人现金流出的时间和结构,从而导致额外税款的差异和费用,即对于纳税人的所有者而言,采用不同税收计算方法的报价仍会影响其损益水平。
5.示例长江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某项目的开发价格不包括108元的招标价格。该项目采用一般税法计算,附加税率为12%。参加竞标的全球建筑公司和昆仑建筑公司的标价分别为111元(一般税)和103元(简易税),不超过长江公司的控制价,不含税价格为109.00元。 100元。公司应选择哪个出价?
假设长江公司的当期销项税为A,选择全球公司意味着其当期的现金流出为(A-11)元;选择昆仑公司意味着其当前的税收现金流出为(A-3)元。选择前者可节省当期税收现金流出(A-3)-(A-11)= 8元,节省额外税费8×12%= 0.96元,并增加利润和现金流量0.96元。
也就是说,对于有扣减需求的企业主,在竞标时,应选择较低的不同的非税价格,并应根据一般税收选择相同的不含税价格计算方法。税收计算器。
6.应当指出,上述结论中隐含的前提条件是,投标人当前或不久的将来的销项税必须足够大,例如上例中的A至少大于或等于11元。
如果投标人的销项税不够大(例如上例中的A小于或等于3元,或者具有长期保留权),则上述结论恰恰相反。
7.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当两个投标人以不同的税收计算方法为同一项目报价时,假设他们的不含税成本相同并且其预期利润率相同,则其免税报价就不同将会相等,它必须是简单的免税报价,高于一般的免税报价。
也就是说,在第5种情况下,全球建筑公司和昆仑建筑公司的不含税报价均为100元的假设是无效的。
8.假设两家公司的预期利润率均为10%。 Global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的报价构成为:不包括税费×(1 + 10%)。昆仑建设公司的报价构成为:(非含税成本+进项税额)×(1 + 10%)。
因为昆仑建筑公司选择了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来计算其税款,所以根据现行政策,其进项税额无法扣除,并作为成本入账,导致其报价水平高于全球建筑公司。
9.对招标人的启示:
首先,简单税法的含税报价不一定要比一般税法的含税报价低,即通常情况下,103元和111元不会出现。同时。108元和111元可能同时出现。对应于108元(1 + 3%)的108元不含税,大于111÷(1 + 11%)。
其次,如果您在同一阶段真正遇到了103元和111元的竞争,则意味着111元竞标者的预期利润率高于103元,简单纳税计算的成本很高,不含税单。仅100元,您的一般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费用低于他,为什么还要申报100元?
根据“供应材料”的数量是否与项目成本分开,然后通过外部招标进行分类,招标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供应材料”现象:1.第一类“供应”物质”现象适用范围第一种类型的“ A物料”招标是指合同方从项目成本中剥离“ A物料”,然后对不包括“ A”金额的工资成本进行公开招标。供应材料”。现象。例如,一个项目的成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含增值税)。假设“ A物料”的金额为200万元(含增值税),则从项目成本中扣除200万元“ A物料”为1000万元人民币(含增值税)被剥夺,800万元(含增值税)用于外部招标,这是第一种“材料供应”现象。(2)第一种“物资供应”在招标中的适用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为基础。必须招标,监督和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有关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进行投资或国家资助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提供的贷款或援助资金的项目。《关于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十六号令)第二条用国有资金全部或部分投资或由国家资助的项目包括: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的项目,其控制或支配地位。第三条利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的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利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的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况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确认。制定必要,严格定义的原则,并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本条例第二条至第四条范围内的工程,其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采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招标。1)单笔施工合同估计价值在400万元以上; (二)购买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单笔合同估计价值超过200万元;单项合同的估计价值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根据该法律,第一个“材料供应”现象在招标中的适用范围主要与具有国家投资的项目,来自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以及涉及公共领域的大型基础设施有关利益和公共安全。在公用事业项目中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的估计价值超过200万元。二,第二种“招标材料”现象的涵义和适用范围(一)第二种招标中“招标材料”现象的涵义方放开了“ A物料”步骤的建设成本,然后向公众公开邀请了“ A物料”的工资成本。例如,一个项目的成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含增值税)。假设“ A物料”的金额为200万元(含增值税),则不计入200万元的“ A物料”成本1000元剥夺了数万元(含增值税),1000万元(含增值税)用于外部招标,这是“物资供应”的第二种现象。(2)第二种招标中第二种“招标材料”现象的适用范围第二种招标中的第二种“招标材料”现象主要存在于非国有工程建设领域。例如,当房地产公司和工业企业是外包商时,他们经常基于多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考虑,经常与建筑公司签订“物资供应”项目,房地产公司和工业企业在该项目的建设中购买材料和设备,导致扣除16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百分比目的。
一,确定建筑公司工程报价及工程报价技巧
(1)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建筑,工程和建设项目计价基础的通知》(建筑标准[2016] 4号) )规定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施工成本:成本=税前项目成本×(1 + 11%)。
其中,建议的建筑业增值税率为11%。税前建筑成本是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建筑设备使用成本,企业管理成本,利润和法规的总和。价格计算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二)确定投标合同中的投标价格
根据上述文件,建筑公司的项目报价如下
税前建筑工程的报价(=裸价)=不含增值税的材料和设备成本+不含增值税的建筑设备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人工成本+不含增值税的管理成本和费用+合理利润
1.非EPC建设项目价格=税前建设项目价格+税前建设项目价格×11%
2,EPC建设项目报价=(不含增值税的设计成本+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成本+不含增值税的安装成本+合理利润)+不含增值税的设计成本×6%+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成本×11%+不含增值税的安装成本×11%
(三)建筑公司工程报价技巧
1.与所有者签订一般合同。建筑公司选择一般税额计算方法征收增值税。项目报价为:税前建设项目报价+税前建设项目报价×11%。
2.在与业主签订供应合同的情况下,业主同意建筑企业选择简化的税收计算方法来计算增值税,并按照3%向业主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有两种类型的项目报价。:第一个是(裸价格+裸价格×11%);第二个是(裸机价格+裸机价格×3%),其中第一个项目的报价最好。
3.在与业主签订供应合同的情况下,建筑企业选择一般税收计算方法来计算增值税,并向业主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项目报价为:(裸价+裸价×11%)。不得按照(裸价格+裸价格×3%)进行项目报价。
2.法律,税收风险和联合招标的控制
(I)联合招标的相关法律要求
根据有关联合招标的法律要求,摘要如下。
1.财团只能作为一个竞标者一起竞标。中标后,财团各方应与投标人共同签署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七部委第30号令)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形成一个联合体,作为投标人一起投标。财团各方签署联合竞标协议后,他们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竞标,也不能组建新财团或参加其他财团竞标同一项目。财团中标的,财团各方应当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对中标的招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由相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根据较低资历等级单位确定资历等级,并根据较低资历等级单位的营业许可范围承包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和投标法》第3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7条的规定,财团的所有当事方应具有相应的能力,招标项目。财团各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要求。对于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历等级是根据资历较低的单位确定的。大型建筑项目或结构复杂的建筑项目可以由两个或多个承包商共同承包。共同合同的当事方应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在签订《合作投标协议》后,甲应以现金方式向辽建集团开具1400万元的现金,用于辽建集团对上述项目的投标担保;如果项目被授予,辽建集团与甲方签署了《合资建设协议》;如果项目成功,辽建集团就因为项目原因未能与A签订《合资建设协议》。支付有效中标清单总额的10%和罚款。
在签署“合作竞标协议”之日,A将1400万元汇入了辽建集团的账户。辽宁建设集团向业主账户中汇出1400万元,用于7个投标段的投标保证金,每个投标段2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一个月后,辽宁省公路建设局向辽宁省建设集团下达了中标通知书。辽宁省建设集团是铁岭至朝阳高速公路阜新至朝阳段路面工程第一合同的中标单位。金额约2.1亿元。
2.法律分析
(1)辽宁建设集团签署《合作招标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
A与辽建集团签署了合作竞标协议,意为以辽建集团的名义参加竞标。中标后,所有中标项目的49%将提交给A进行建设,A将向辽建集团支付管理费。协议是合作的形式,但在参与辽宁建设集团的招标过程中,双方没有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也没有向投标人提交共同的投标协议,也没有共同签署。中标后与投标人签订合同。辽建集团中标后,A没有依法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因此,由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工程分包协议。该分包法未经施工单位批准,并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非法的分包。
(2)辽建集团签署的《合作投标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分析
建设单位辽宁省公路建设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该财团被拒绝投标,不允许重复投标。A和辽建集团都知道这一点。双方签订合作投标协议是为了避免施工单位的要求。这是一次恶意合谋,侵犯了建筑单位的合法权益。此外,双方签署的合作招标协议这实际上是非法的分包协议,因此应确认A与辽建集团签署的合作招标协议无效。
(3)在“合作招标协议”无效后是否支持处罚条款的法律分析
要求辽建集团根据无效协议支付违约金,该协议是没有根据的,不应得到支持。鉴于甲公司已向辽建集团提供了14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而辽建集团已实际使用该保证金进行投标,辽建集团应在使用甲投标保证金期间对利息进行补偿,并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确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补偿利息损失。({}}(3)与联合投标有关的税收风险
1.虚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务相关风险
在联合竞标操作中,建筑单位(通常是财团的负责人)与其他单位组成财团,并以财团的名义竞标,并与业主签署合同,总合同或投标书。2.招标公告中明确说明了财团各方的合同金额。牵头人不与财团各方签署分包合同。在这种合同流程的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抵扣的“四流统一”的要求,财团的负责人和其他各方应分别与业主结清项目并向增值税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所有者。业主应将项目付款分别支付给领导者和财团的其他各方。
但是,实际上,以下资金流,票务流,应税劳务流和合同流通常是不一致的:所有者仅评估财团负责人的工作,收集发票并分配付款,牵头人将进行其他工作检查和评估,接收发票,并将付款分配给财团中的其他部门。
在此模型中,由于财团的负责人没有与财团的其他各方签订分包合同,因此结果似乎是资金,发票和应税服务的流量与合同的内容不一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与应税服务不符,存在与税务有关的虚假发票的重大风险。
2,资金流向与票,应税服务和合同流向不一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税收风险
在竞标财团的实践中,根据财团名称和与所有者签订合同进行外部竞标,财团双方的合同金额在总承包合同或投标书,以及中标通知书。还有另一种现象:领导者和财团中的其他各方分别与所有者结清项目,并各自向所有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偿还财团中的其他各方。
这种项目付款方式,即财团负责人代表业主支付财团其他方的建设成本的方式,导致资金流向和资金流向不一致。票,应税服务和合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 192号文第1条第(3)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所得税风险不能抵扣。
(4)联合招标的法律和税收风险控制
1.法律风险控制的重点
首先,财团各方应具有相应的能力来承担招标项目,并具有相应的资格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督;由同等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财团确定资格级别和合同项目。
其次,如果联合竞标之间没有联盟双方之间的联合竞标协议,则竞标评估委员会通常会将竞标视为放弃。因此,联盟各方应签署一项联合招标协议,明确规定工作和职责,并将联合招标协议连同招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投标人。
第三,如果财团投标,则应以财团当事方或财团领导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书。以财团负责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财团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财团应一起竞标。财团各方签署联合竞标协议后,他们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竞标,也不能组建新财团或参加其他财团竞标同一项目。
第五,提交投标文件时,应由财团双方签署并带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公章的联合投标协议。
2,税收风险控制重点
为了避免税收风险,采用了以下控制点。
(1)财团与业主签订财团合同时,应在联合合同中注明其工程接口和财团双方的各自金额。当施工过程涉及工程接口的更改以及财团双方之间的金额时,建议重新签署财团协议,以确保发票金额,已收金额和合同内容一致,从而满足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2)为了确保财团项目满足增值税收集和管理的要求,必须采用以下策略:
①在资金流动方面:财团的所有者分别向财团的当事方付款;
②发票流:财团的各方分别向财团的所有者开具发票;
③估值:财团的所有者分别评估财团的当事方。
计划您的成本学习
回答注册问题,注册说明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百万题库,自由回答问题并参加考试!
与公司金融税收相关的犯罪已从原来的“两套帐户”逐步升级为“虚拟发票”,“出口退税欺诈”,“阴阳合同”等。金融欺诈方法也越来越隐蔽。最可怕的是,在某些金融工作中,这种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了迫在眉睫的风险,但仍然未知。就像公司的会计:
2020年左右
一世
应该
会计界最糟糕的人!!!
昨天昨天,我被告知该公司涉嫌逃税,并将其移交给司法部门!!!!!
我不满意,并与老板的劳斯莱斯公司一起坐在税务局讨论此事。尽管我已经来过很久了,但我坚信我是准确申报税款的“合法纳税人”。
因此,我只是:
接待我的税务官以友好和善的态度告诉我,我公司的逃税行为和恶意的“逃税”行为已得到核实。
非法事实一:一年四季都是亏损的利润。
数字假冒
异常的财务利润数据
与
比较相同地区和行业的获利能力
不正常
与股东财富相匹配
不正常!
我问:公司不能持续亏损和微利吗?
答复:公司在正常运营中出现亏损和微薄利润是正常的,但是在税务数据收集系统的分析中,贵公司的风险警告级别最高。令人怀疑的是:固定资产投资连续五年增长了20%;库存率提高了10%;一线员工增加了15%;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已人为控制并针对财务数据进行了调整。在查看了相关数据并进行了现场验证之后,您的公司似乎使用了虚假发票来虚假地增加成本和费用。利润一直在适度的损益中。通过从相关部门收集信息,业务管理中资产的使用与利润不匹配。
如果公司不赚钱,股东的个人财富如何继续增长?
还有其他与股东有关的事务吗?
来自家族财富继承?
........
在这方面,当我来看我的想法时,我看了我老板的豪华车。
非法事实二:签署虚假的三方协议?
开票
我的前会计
周以6家企业的名义
向税务局申请1300多张空白发票
然后,推销员
表达
使用虚假的三方协议,将空白发票过帐到不同的地下公司和子公司(服务公司),以向全国各地的客户开具发票。该企业已获扣减进项税的证明,涉案金额超过4200万元。
税务局找到了吗?
财务“损益表”显示数据显示(单位:亿元)
年/项
销售
输入比例
2013
1.6
35%
2014年
40%
我问:为什么不能签署三方协议?
回复:因为没有真正的交易!
尽管是会员,但它属于仅开具发票的空壳公司。
在这方面,我看了税务干部给我的税务转移案例和与税务有关的“犯罪”材料,突然意识到纳税人在纳税中应处理的所有“拐点”,相关活动在这里。
1.与税收有关的十二种金融现象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
法律基础
法律事实
起诉
第57条:根据[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因逃税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税务机关在五年内给予了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逃税。
金额超过50,000元,占各项税额的10%以上
提示:在这里,您需要控制“五年”和10%阈值。尽快缴税。
扣缴义务人采用欺骗性和隐瞒性的方法,并且不支付或少付所扣留或收取的税款。
金额超过50,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纳税人缴纳应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调查。
提示:需要控制在50,000元以内。尽快缴税。
第59条:根据《刑法》第203条
纳税人欠应交税款,并采取转移或隐瞒财产的方式,使税务机关无法收回所欠税款
金额超过10,000元。
提示:
1.主要的拖欠税款显示出“逃脱”的迹象。
2.由于错误的经营财务数据而未能偿还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税款,将被视为与税收相关的重大信托违约行为。任何超出部分将尽快支付,然后取消。
第60条:《刑法》第204条第1款
欺诈性的出口退税或其他欺骗性的方法欺骗了出口退税的国家
金额超过50,000元。
提示:特征是欺诈性财务数据,虚拟出口数量和交易行为。不要触摸这条红线。超出部分将尽快退还。
第61条:根据《刑法》第205条
错误地开具了特殊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欺骗出口退税,并扣除税收发票。
虚假开具的特殊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用于欺诈出口退税和扣减的发票
的虚假税额超过10,000元,或者国家税务欺诈额超过5,000元。
提示:所谓的虚假开仓功能:无实际交易;内容欺诈,数据欺诈,账单欺诈。不要触摸这条红线。尽快输入部分内容。
第62条:根据《刑法》第206条
伪造者出售虚假的增值税发票
等于或大于25,或累计面额超过100,000元。
提示:“犯罪”拐点控制在“ 25个副本”或更多,并且“累计超过100,000”。这种违法行为不应被“窃取”。如果有输入,请尽快转出。
第63条:根据《刑法》第207条
非法销售增值税发票
提示:“犯罪”拐点控制在“ 25个副本”或更多,并且“累计超过100,000”。这种违法行为不应被“窃取”。
第64条:《刑法》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发票(())25元以上或者面额人民币100,000元以上。
第65条:《刑法》第209条第1款
可用于欺诈出口退税的伪造,未经授权的制造或销售伪造或未经授权的非增值税发票
超过50张或面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
提示:“犯罪”拐点控制在“ 25个副本”或更多,并且“累计超过100,000”。这种违法行为不应被“窃取”。如果尽快向主管税务机关解释,请不要“逃跑”并“想要”。
第66条:《刑法》第209条第2款
伪造,制造或出售的伪造和伪造普通发票,不具有欺诈出口退税或扣除的功能
超过100份,或面值超过40万元。
提醒:控制在100份以内,控制面额在40万以内。如果已经形成税务欺诈和进项抵扣,则不会尽快支付税款和进项。
第67条:《刑法》第209条第3款
第68条:《刑法》第209条第4款
非法销售可用于欺诈出口退税和扣减的非增值税发票
非法销售普通发票
提醒:控制在50面值200,000以下。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做一件事?贵公司是否仍领导“一支笔”批准?“主营业务周期内控”一,采购业务流程内控的设置与优化①如何在招标过程中建立内控?②如何从财务角度控制签订合同的风险?③不同行业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要点有何不同?二,内控设置和收益业务流程的优化①是否可以控制业务人员的下达秩序?②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看,财务人员如何参与合同签订过程?③为什么甲公司的销售人员绕过财务管理和发货?(三)健全内部控制的其他业务流程设置,实践方法和技能①如何预先梳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②集团内部控制与单个公司内部控制有什么区别?③如何权衡内部控制工作的成本和收益
2,承担刑事责任的八种财务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63条
纳税人未经授权伪造,篡改,隐藏或销毁会计账簿或会计凭证,或在账簿上多次支出,或遗漏或少报收入,或拒绝在收到税款通知后报告或作出虚假报告当局纳税申报,未缴或未缴漏税
税务机关应追缴未缴或未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未缴或未缴税款的50%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提示:把握违法与法律之间的界限,并掌握与税收相关的处理中的“拐点”。
第65条
扣缴义务人采用前款所列方法,未缴纳或未缴纳的预扣税或收税款,税务机关应追回未缴或未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罚款不少于
未缴或未付的税款的50%或五倍,即构成犯罪。
提醒:在税收追回期间,您必须主动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66条
出口退税被出口报告或其他欺诈手段欺骗,税务机关追回了欺诈性退税。
同时被判处欺诈税1至5倍,构成犯罪。
提示:尽快退还您的税款。
第67条
那些拒绝通过暴力或威胁性方法纳税的人可以抵税。除了税务机关收回他们拒绝支付的税款和滞纳金外,
依法调查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拒绝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一次至五倍的罚款。
提示:它涉及调查和补救行为,并保持对错误纠正的良好态度。
第71条
如果发票是非法印刷的,税务机关将销毁非法印刷的发票,并没收非法收入和犯罪工具
同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请先到税务局解释情况。
第71条-
根据本法第63、65、66、67和71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涉嫌犯罪
税务机关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请遵循以下条款进行更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37条
发票将被税务机关没收
虚假开立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假开业数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开票应根据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提示:虚假发票的关键是行为的恶意行为,该行为必须控制行为的外观,包括其他发票。
提示:如果没有实际交易,就无法购买和报销门票。您也不能向其他人收费。
第38条
私下打印,伪造或更改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产品或伪造发票监管印章,税务机关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犯罪工具和违法物品。
同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打印发票的企业可以同时撤销发票的收据;犯罪。
提示:此行为在法律上是“零容忍”。永远不要涉及这种行为。尽快去税务局解释情况。
-
4,如何提起诉讼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211条[逃税]
纳税人使用欺诈或隐瞒来作出虚假的纳税申报表,或者是避免避免支付大量税款和应纳税额。
提示:这里的关键点是财务数据被伪造为两套账簿和虚假发票。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应尽快更正帐户调整和税收补偿,以减少对刑事责任的调查。“巨额”,“庞大”的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解释,并注意因其他非执法人员的解释而造成的次要风险。
1.“应判处百分之十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拘留,不超过三年,并处以罚款;
如果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应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和罚款。
2.扣缴义务人采用前款所列方法,不缴纳或少缴代扣,代收的税款,数额较大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对于前两款已被重复执行的行为,如未对其进行处理,则应计算累计金额。第一款的,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应当向纳税人还款,并支付滞纳金。如果施加了行政处罚,则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但是,它不适用于因逃税而受到处罚或在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
提醒:这里的控制权是两项以上的行政处罚(例如范冰冰的“初犯”案)
第202条[抗税]
凡因暴力或威胁拒绝纳税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有可能拒绝纳税。
“如果处罚加倍,但不超过五倍,情节严重,应处以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拒绝缴税的一至五倍的罚款。 ”
提示:此处的关键词是“拒绝”。
第203条[避免收税罪]
纳税人欠应交税款,并采取转移或隐瞒财产的方式,使税务机关无法收回所欠税款。
提示:此处的突出之处是,财务状况表明无法支付长期欠税,但是股东已经转移了资产,并且有“逃脱”的迹象。
1.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至五倍以下罚款。欠税额。
2.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五倍欠款的罚款。
第208条[出口退税,逃税罪]
欺诈性的出口或其他欺诈手段的报告,以欺诈出口退税的状况,金额较大。
提示:此处的关键词是“大笔”,而“大笔”由税务机关解释。
1.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以一至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巨额罚款或其他严重情节欺骗他。
2.因诈骗税款而被判处五年以上且少于十年的徒刑,并处以一到五倍或更小的罚款,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3.监禁十年以上或终身监禁,并处以税收或没收财产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205条[[虚假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欺诈出口退税,扣除虚假发票]
错误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欺诈出口退税和扣减税款的发票。
提示:此处的关键词是“ false”,没有真实的交易可得到虚假的发票税收抵免,或者有真实的业务,但金额是虚假的。应尽快缴税,并应转出投入。
1.监禁或拘留三年,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假税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0万元。
2.虚假税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没收财产。 。
3.犯本条所列罪行的单位将被单位处以罚款,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 。
如果虚假税额很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况,应判处他三至十年的徒刑。
4.如果虚假税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应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
.......如果情况严重,应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拘留或控制,并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如果该单位犯有前款所述的罪行,将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并根据前款的规定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206条[伪造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伪造或出售了虚假的增值税发票。
提示:此处的关键词是“伪造”。就是说,制造,制造,用假票报销,并利用不存在的业务牟利。
1.监禁,拘留或控制不超过三年。并处以20,000至200,000的罚款;
2.人数众多或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不五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下的,并处十元以下罚款。监禁5万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没收财产。
3.犯本条所述罪行的单位,由该单位处以罚款,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大量控制或其他严重情节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20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销售]
非法销售增值税发票。
提示:为他人开具虚假发票并从中获取利益。请勿触摸红色税线。这里的关键词是“大笔”,“大笔”由税务机关解释。
1.监禁,拘留或控制三年,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大量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没收财产。
第208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请勿触摸纳税红线。
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五年,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本法第205条,第206条和第207条的规定,分别购买非法开立或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定罪并处以罚款。。
第209条[非法制造和销售用于欺诈出口退税和扣减发票的非法制造犯罪]
伪造,未经授权的制造或销售其他伪造或未经授权的发票可用于欺诈出口退税和扣除。
提示:关键字“未经许可伪造,制造或出售”。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控制,并处以人民币20,000至200,000元的巨额罚款,并处以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和超过50,000至50的罚款如果最高一万元的罚款数额特别大,将判处他们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没收财产。伪造,制造,销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发票的,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下,拘留或者控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销售可用于欺诈出口退税或扣除的其他发票,应根据第1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非法买卖,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210条[盗窃,欺诈;持有伪造发票罪]
特殊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发票的盗窃,可用于欺诈出口退税和扣除。
根据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判处定罪和处罚。如果采用欺诈手段骗取特殊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扣除的发票,则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定罪和处罚。
第210条之一
已知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多。
提示:这种行为特征主要是主观和故意行为。其中大多数反映了使用虚假发票逃避股东股息税的情况。
监禁,拘留或控制两年或更短,并处以罚款;大量处以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单位犯前款规定的犯罪的,由单位处以罚款,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211条
危害税收征管的罪名
应当对单位处以罚款,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各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什么是与税收有关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必须将案件移交给司法部门:
第3条:在依法调查和起诉非法行为的过程中,税务执法机构必须将金额,非法事实的情况以及非法事实造成的后果转移给公众。
第十四条:税务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应将可疑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予移送,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税务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的,由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实行纵向管理的机构,应当在限期内责令转让,对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执法机关违反了这些规定,拒绝将应移交给公安机关的案件移交,或以行政处罚代替移交。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施纵向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工作负责人或者工作负责人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案件登记监督。
第11条:税务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应移交给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
迅速引起注意:税务执法机构已将在涉嫌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发出的警告移交给公安机关,下令停产停业,停牌或中止执照,中止中止或中止行政管理处罚决定,并且不要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在将涉嫌刑事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之前已经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款,而人民法院则判处了罚款。 ,相应的罚款应依法转换。
公安机关受理税务案件: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未发现犯罪事实,或在调查开始后发现犯罪事实明显不重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追究行政责任。及时处理。案件移交给同级税务执法机构时,有关税务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公司经理和财务部门进行税收处理时,以上地图的重要作用可以用作有效控制与税收相关的刑事责任风险的关键点。图“。(())*本文由Jiusi Finance and Taxation Sisi编辑和编辑。
作为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成就之一,公私合作无疑是过去三年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最受欢迎的投融资模式。但是今天,在金融业严格遵守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以及严格执行金融体系对本地和国有企业债务的严格管理的多重压力下,PPP也迅速“降温”,从“狂放”的发展转变。该模型移至高质量开发的“下半年”。但是,尽管PPP行业的普及度正在减弱,但是由于PPP行业是地方政府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主要手段之一,并且已经基本建立了全面的科学管理模型,因此PPP工具一定不能遗忘。政府或市场。但是,可以预见的是,在下一阶段,它将不再像以前那样具有“普遍适用性”,而将具有更合理的项目建立过程和更严格的投资决策。
但是,目前,由于传统行业从业者缺乏投资和融资知识,并且对新模式参与者之间的关系缺乏了解,他们仍然会因复杂的PPP竞争而感到不知所措当他们参与项目时。还有一种现象是,当地政府通过伪造的PPP项目欺骗了建设方。通过许多地方部门的批准,已经成功建立了许多PPP项目,但是由于各种问题,它们无法继续进行该项目。例如,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不能覆盖PPP项目的补贴支出。已入库或已从仓库撤出的PPP项目无法通过当地财政补贴来实现...这些原因将导致PPP项目无法成功实施,这将直接损害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因此,为了使PPP项目参与者更加清楚PPP标准化要求并找到合理的政策依据,我们专门整理了迄今为止有关PPP标准管理的最新政策,以简洁明了的方式传达它们。PPP框架下的项目建设标准。
1被称为PPP的“ 4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日)
“第43号文件”也许是PPP社区中最常听到的政策名称。该文件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债务管理,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机制,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的融资职能。尽管不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增加政府债务,但他们特别建议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和其他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的投资和运营。由于该文件是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之后的第一个明确定义PPP作用的政策文件,因此它也被许多人视为大力推动这一轮PPP的开始。在购买力平价标准化管理方面,该政策还再次强调,与购买力平价有关的补贴应以与地方债务类似的方式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建议在政府—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包括财政补贴等支出。在相应的政府预算管理性质上。。
2第一个提及PPP管理框架的文件-“关于促进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9月24日)
从时间的观点来看,几乎同时提出了“通知”和“ 43号文件”,这两者可以看作是推动PPP模式的中心力量的联合拳击。从内容上看,它的改进总结了中国当前退出PPP模式的主要意义,即: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使用是国家确定的一项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建立现代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它还提供了目前仍在使用的更合理的管理范例,其中包括:(1)积极稳定地做好项目示范工作:进行项目示范,确定示范项目的范围,加强示范项目的指导,以及改善项目支持政策; (2)切实有效履行财务管理职能:着力提高财务管理能力,认真评估和示范项目,规范项目合作伙伴的选择,完善和完善项目合同文本,完善项目财务补贴管理,完善债务风险管理机制,稳步开展项目绩效评估;(3)加强组织能力建设:促进专业机构的建立,持续开展能力建设,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可以看出,PPP模式在短短三年内就可以承担提供本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主要任务。与传统的采购模式(如政府采购和城市投资机构建设)相比,它开发了更全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了系统,投融资系统的稳定运行为管理层早日规划了这一管理框架做出了贡献。
3第一个定义“中国式PPP”的文件-“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试行)”(发布日期:2014年12月4日)
《指南》的重点之一是中国经济环境中“社会资本”的第一个定义,即,本指南中所指的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起现代企业系统。,但不包括融资平台公司和该级别政府拥有的其他国有企业-当然,由于该国需要进一步增加PPP市场的活动,因此后来取消了平台公司的2015年“ 42”也就是说: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那些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经营的企业来说,地方政府负担很大。他们承担的费用已列入政府预算在适当处置和明确宣布地方政府将来不再承担地方政府借贷和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它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此外,《指南》还首次绘制了PPP的全生命周期工作流程图(图1-1),为PPP项目的运营提供了有力的参考标准。
图1-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运作过程
4个PPP项目标准化管理的先驱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南”(发布日期:2014年12月4日)
是在同一天发布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操作指南的指导意见》(试行),是提出全面,规范管理的第一批文件。 PPP字段。该文件提出了PPP适用项目的范围和运作模式,并提出了“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机制”,“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范管理”以及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要求。第一次提出一个相对标准合同模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总合同准则”。综上所述,本文档的许多分类和操作要求都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财政部今后建立的PPP综合信息平台和PPP项目信息管理机制也与本指南有很多相似之处。
5个为PPP设计独家采购模型的政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措施”(发布日期:2014年12月31日)
本文档首次提出了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为主题的政府采购PPP项目的管理要求。同时,该文件与同时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协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为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各方提供了一种创新的经营方式,即竞争性谈判。但是,根据各地的实际应用情况,如果PPP项目的采购遵循本《管理办法》的框架,以前特许经营项目的“二标一投标”运作方式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2月1日,2012自第9天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9条解释了可能不包括招标的情况,包括:选定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通过招标可以依法建设,生产或提供这项规定,只要建设单位的社会资本方通过公开招标获得了该项目,社会资本方内部的建设单位将来就可以直接承担该项目的建设,即实现“两个标一出价。”但是,《采购管理办法》的颁布使是否根据特许经营项目的规格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进行招标引起了争议。因此,公私合作项目最合理的采购管理模式还取决于未来的《公私合作法》。“澄清。
6阐明PPP项目权益的方法和法律关系的文件-“ PPP项目合同指南”(发布日期:2015年1月19日)
“指南”首次阐明了PPP参与者和PPP合同系统的基本组成(图1-2)。在详细解释PPP合同的主要内容,核心要素和还解释了不同行业中的特定术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12月4日发布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总合同指南”在内容上只是一个相对标准的合同模板。详细说明还需要参考财政部的指导。同时,该指南还首次对参与PPP项目公司的政府方的持股比例做出了相应规定,即项目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是根据PPP成立的。法律并独立运作,并承担自己的盈亏。SPV项目公司可以通过社会资本(可以是公司或多个企业的组合)成立,也可以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成立。但是,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股份应少于50%,并且不应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和管理权。
图1-2 PPP项目的基本合同制度
7篇限制政府发起的PPP项目总投资额的文件-证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财务能力指南(发布日期:2015年4月14日)
如前所述,“财务承受能力示范报告”与“物有所值评估报告”一样,是建立和顺利实施PPP项目的重要文件,如“指南”中所强调:金融负担能力论点的结论分为“通过论点”和“失败论点”。对于通过示范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务计划时,应将项目财务支出的责任纳入总体预算安排。对于尚未通过示范的项目,不应采用PPP模式。因此,客观地评估财政负担能力是控制PPP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风险的有力手段之一。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该“指南”明确规定了PPP项目中政府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支持投资等。同时,它也给出了各种任务支出的计算方法,并要求每年所有的PPP项目都需要从预算中安排支出责任,这不应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已经发布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并且社会资本方面的相关项目负责人还能够在知道地方财政收入和项目总金额的情况下,迅速判断建立新的PPP项目的可行性和回报风险。已执行的PPP项目。
8迄今为止最全面的PPP管理方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发布:2015年4月27日)
“管理措施”是由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的六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和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它是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有效性的最高法规。规范PPP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管理措施包括特许经营的概念和原则,特许经营协议的建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监督和管理以及公共利益保护,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总体上讲,它涵盖了专营权类别下项目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行政措施”并未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作为讨论的主要对象,因此其他PPP项目缺乏指导。同时,与年初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相比,还有很多差异,例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的要求。 《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期限应根据行业特征,所提供的公共物品,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和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来确定,通常不少于25年。“管理措施”并不需要最短的时间,但是写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行业特征,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项目生命周期以及投资回收期。不超过30年-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社会资本自然会更喜欢“最长30年”规则。由于两者都是将来要实施的《 PPP法》的重要参考文件,因此两者的合理互补性也是PPP领域未来政策改革的重要方向。但是,从当前的角度来看,它仍然是基于从“登陆”文档中借用的。
9提出了关于PPP项目土地使用方式的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改委《关于促进地方政府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出版日期:2015年5月19日)
尽管近年来国家以土地抵押形式对地方政府融资施加了限制,但2015年的“第42号文件”(即本指导意见)仍然为PPP保留了特殊的土地政策。公共部门的净空间仍然可以通过分配或租赁给社会资本方来用于PPP项目的建设。项目完成后,该项目可以用作抵押以获得融资。有关规定如下:实行土地多种经营,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于符合划拨土地清单的项目,可以按照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划拨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竣工项目可以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保持不变。合同执行期限届满后,将与公共设施一起移交给政府。不符合划拨土地清单的项目,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租金收入参考土地出让收入已包括在政府资金预算管理中。但是,土地的分配和租赁必须基于PPP项目的建立。可以看出,尽管土地直接融资有限,但通过PPP项目的合作仍然可以间接实现土地价值。
10在PPP领域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最低资本的制度-《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2015年9月14日发布)
该文件遵循的是2009年《国务院关于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有关黄金投资比率的最新规定。其中,PPP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比率调整计划大致如下: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从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和内陆航运,机场项目从30%调整调整为25%,铁路和公路项目从25%调整为20%。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保持20%不变,其他项目从30%调整为25%。在产能过剩的行业和非绿色发展行业中,固定资本投资的最低资本比率保持不变。在降低杠杆率和控制全国性系统性风险的背景下,PPP仍被授予“加杠杆”许可证。我们可以看到该国决心大力支持PPP。
11首次阐明奖励与替代PPP政策的文件-“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奖励与替代政策实施的通知”(2015年12月8日发布)
“通知”明确指出:对于中央政府PPP示范项目中的新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采购完成并确定项目名称后,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社会资本伙伴。其中,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项)的奖励人民币800万)。元。奖励资金由财务部门协调,用于项目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各种财务支出,主要包括早期项目成本补贴和运营补贴。为了符合条件并标准化地实施已转换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财政部将根据项目的转变,奖励地方政府现有债务规模的2%。收入统一核算。对于由激励资金支持的现有项目,应通过合同条款将地方政府的现有债务明确转移给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伙伴。债务安排可行,交易成本合理,社会资本收益适中。中央政府PPP示范项目支持的优先项目得到激励资金的支持。《通知》非常详尽地说明了PPP项目的奖励范围。同时,2016年9月28日发布的《金融普惠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也强调了上述内容。该国的明确意图是希望高质量的PPP项目能够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的热情,并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创新发展和PPP模式的引入来解决地方债务。
12关于物有所值评估核心要素的完整教程-PPP物有所值评估指南(试用版)(发布:2015年12月28日)
物有所值评估是一种确定是否使用PPP模型而非传统的政府投资和运营来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评估方法。它主要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进行,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与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似,但不同之处在于,仅当前者低于或等于公共部门比较值时,才需要将其在PPP模式下的政府净成本的现值与公共部门的比较值进行比较。后者只有通过了物有所值的评估,才能使用PPP模式进行建设。“物有所值评估报告”,“财务承受能力证明报告”和“ PPP项目实施计划”是建立PPP项目的三个必要文件。但是,物有所值的评估始终是任意的。为了进行定性评估,定量评估的范式也没有定论。因此,为了使参与PPP项目建立的相关人员能够通过更系统的物有所值评估方法来确定PPP项目是否值得,财政部专门制定了该“指南”。从文档的内容来看,“指南”提供了从技术角度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的完美解决方案。例如,《准则》首次指出,物有所值的定性评估指标包括:整个生命周期整合六个基本评估指标包括程度,风险识别和分配,绩效导向和创新鼓励,潜在竞争,政府机构能力和融资能力以及一些补充指标。在“指导原则”的指导下,公私合作项目运营的相关人员可以结合现有案例,为新项目编写一份物有所值的评估报告。对于刚加入PPP领域的工程相关人员,本文档还增强了他们对PPP项目的认识一个很好的能力教程。
13本文档发布后,PPP拥有自己的大型项目数据库-“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营的通知”(发布于2015年12月28日)
2015年12月29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宣布PPP项目数据库的管理正式进入大数据时代。虽然在此之前,发改委投资研究所和中国拟议中的在建项目网络都建立了一个名为“ PPP Hotspot”的PPP项目统计网站,该网站将更新各地的PPP项目启动和签约情况,但该信息列出的项目在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的情况下,财政部的“ PPP综合信息平台”已经跟踪了PPP项目和全国项目进展的实时和实时跟踪,从而使社会资本能够使用客观数据,详细信息,改善大数据服务,并选择更多有价值的投资机会。
此外,财政部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营规则”的“公告”附件也明确提出:国家和省级示范项目,年度PPP年度计划和中期计划需要从集成信息平台的项目库中筛选和标识项目。未包含在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中的项目不应包含在本地PPP项目目录中,并且原则上,支出责任不应通过财政预算来安排。此举是为了利用财务支持对PPP项目进行分类。平台启动后,社会资本已逐渐开始避免在没有财务支持以确保投资安全的情况下,在平台之外进行PPP项目。同时,它于2014年12月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联合发布。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南》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指示,是否将PPP项目入库也成为发行资格的重要标准之一。资产证券化产品。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未来的政府补贴管理政策和金融产品创新政策将继续偏向存储项目。
14政府财政金融产业基金的第一个“设计草案”-《财政部关于政府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财政资助的指导意见》(2016年2月16日发布)
根据中国的财务管理系统和预算系统,存在相关的政府资金投资。当然,中央和地方基金也积极探索政府基金的合理投资模式。《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政府行业基金金融注资的整体运作模式,从切实解决市场问题,最大化政府投资收益,全面结合行业内其他行业基金的运作方式出发。市场提出:建立市场导向型基金实体;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结构;坚持专业的投资运作;建立及时的退出机制。它还为地方金融机构履行投资者职责提供了实质性计划和约束条件。
15关于BT模式和关于股票实际债务的“紧缩诅咒”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工作的通知”(发布于2016年5月30日)天)
该文件是由财政部和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共同提出的。在鼓励进一步发展PPP模式的总方向上,它强调:我们必须坚决制止各种非理性的担保或承诺,过多的补贴或定价,并避免采用固定收益承诺,实际债务和其他形式的变相融资。紧随其后的是,财政部在《关于组织和开展第三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请和Selection选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通过承销承诺,回购安排等变相资助的项目将不被接受。那么英国电信和明谷实债的融资模式能走多远?将来它可以继续作为低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模型吗?(在某种程度上,这取决于市场资产分配的需求和国家意愿。)在等待政策变化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防止偿还此类项目的风险。
16为未来的PPP提供“起始标准”的文件“关于组织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请和筛选工作的通知”(发布于2016年6月8日)
该文件于2016年6月发布。尽管已在7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之前发布,但国务院决定“公共服务PPP项目将由财政部牵头,传统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将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有人指出,示范项目将限于“适合采用PPP模式的公共服务区域”-如果财政部事先排除了国务院的决定,则该阈值的设置是:缺乏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必要的经营现金流,再加上财政部,发改委等对有形债务和BT模式的限制,因此将来传统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果没有自己的收费能力,将逐渐被排除在范围之外。 PPP。此外,文件再次明确指出:不到十年;使用施工转让(BT)方法的项目;或通过承销承诺,回购安排等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将不包括在PPP示范项目的范围内。总体而言,如果社会资本方和金融机构希望确保他们投资的项目在将来尽可能“安全”,则必须参考目前为示范项目设定的准入标准。
17关于“强制性使用PPP模式”的第一份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通知”(发布于2016年10月11日)
在国务院提出财政部的公共服务PPP项目和发改委的传统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之后,财政部的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改委发布工作通知后,发布了公共服务部门进一步推广PPP模式的工作政策。除了一些程序性描述之外,此通知的“亮点”之一是,首次在各个公共服务领域中提出了强制性PPP试点,这是在中央政府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中,根据行业的说法。特点和成熟,探索两个“必修”飞行员。在废物处理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都有现金流量,市场化程度高,PPP模式被广泛使用,运营相对成熟。各地的新建项目必须“强制” PPP模式,中央政府将逐步减少和减少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贴。可以看出,财政水平希望通过项目市场化来减轻当地整体的财务压力。随后,财政部,住房部,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于7月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全实施政府参与的污水处理项目PPP模式的通知》。 2017年,再次澄清了这个想法。添加了内容。
18迄今为止最全面的PPP操作手册-“ PPP项目资产评估和相关咨询业务的操作指南”(发布于2016年10月13日)
本文件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作。总体而言,中国文件评估协会在组织相关文件内容时仍遵循中立和整合的模式。但是,由于该协会仍在财政部的监督下,因此在PPP项目的操作程序和现场分类的设置中仍会参考财政部的标准。交通,市政,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学技术,经济适用房项目,医疗,卫生,退休,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分为五类:第一类,运输,包括公路,桥梁和隧道,铁路,民航,水路运输,公交系统,物流系统等第二个是市政公用事业,包括轨道交通,停车场,地下综合走廊,海绵城市建设,城市黑臭水体改善,市政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电源,美化,垃圾处理,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第三是综合发展,包括综合城市发展,综合环境治理,经济适用房项目和智慧城市。第四,农业,林业,水利和环境保护,包括农业,林业和水利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预防和控制空气,水和土壤等环境污染;湿地,森林和海洋的生态保护。第五,社会事业和其他领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包括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医疗保健,养老金和体育。这种分类方法与财政部以前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第三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请和筛选工作的通知》完全相同。
但是,根据财政部审核的与PPP相关的基本文档的详细内容审核和工作流程审核,该文档的最大亮点是项目尽职调查,中期评估和绩效基于PPP项目的实际实施经验在评估和实施过程中评估的运营需求和工作流程为运营期间的PPP项目相关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指导。这是首次完全提供PPP工作流程和关键链接响应计划作为指导文档。这是一本值得对参与PPP项目的业务人员进行深入研究的教科书。
19详细讨论有关PPP项目财务监督和管理措施的部门规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于2016年10月20日)
本文档主要从五个主要模块构建PPP项目的财务支持管理系统:项目标识和演示,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项目财务预算管理,项目资产和负债管理以及监督和管理。在“监督管理”方面,《管理办法》系统地提出了针对公私合作的财务管理措施,包括:严禁以公私合作项目的名义借债。项目建设不得采用工程转让方式;同意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各方的股东权益进行回购;不得用政府服务购买支出代替PPP项目目前的长期支付义务;做好宣传PPP项目生命周期信息的工作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财政部门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公私合作项目目录,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预算,实施和最终决算。这些内容有望很快进入实施阶段。从金融机构的当前反应来看,“透明股票的投资模式”变得越来越不为人所知。预计从中期来看,大多数当前的PPP项目将面临融资困境。
20真正尝试“简化” PPP管理文件“传统基础设施领域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指南”(发布于2016年10月27日)
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需要促进简化行政管理,权力下放,权力下放,服务优化以及减少和简化不必要的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工作指南》回应了中央提出的工作精神。国家发改委在本文件中首先提到,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各地可能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括有关PPP项目实施的特殊章节。内容可以适当简化,不需要为PPP项目制定单独的实施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执行机构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要求,完成并确定PPP项目的实施计划。此外,作为一揽子服务,国家发改委还在文件中提出:鼓励地方政府建立针对PPP项目实施计划的联合审核机制。按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的“多重评价整合,统一评价”的要求,与政府有关部门如财务,规划,土地,价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以及该项目涉及的法律制度,共同审查PPP项目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也可以给予第三方专业组织评估意见,然后进行联合评估。广义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PPP项目实施一章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一并进行审查。当然,由于简化过程涉及多个部门,例如财务部门,因此能否成功实施该实施还需要各个部门之间进行协商。
21首次证明可以结合使用项目和土地的文件-“工业用地政策实施指南”(发布于2016年11月1日)
《指南》更全面地解释了各种工业用地政策,以及对PPP项目征地的支持。该文件强调,根据《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 ,《关于支持旅游业土地发展政策的意见》(国资公〔2015〕10号),结合通过竞争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土地使用者的过程,可以实现以下情况:在项目建设期间,相关土地需要付费使用; (二)通过招标确定新铁路项目的投资主体和土地综合开发权的中标人;项目建设。以合并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人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独立承担制定土地供应计划,签订供应合同,实施土地使用监督等法定职责。这从根本上消除了PPP项目获得项目而不获得土地的尴尬境地,并保证了合理获得社会资本可用项目资源。
22个在PPP投资中不容忽视的税务相关文件-“关于澄清金融房地产开发和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于2016年12月22日)
2016年12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和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资产管理产品运行期间应发生的增值税对于税收行动,资产管理产品经理是增值税纳税人。在将金融商品,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银行间业务转移到业务改革和扩大范围之后,这也进一步覆盖了金融业中高比例业务。
在当前的PPP投资和融资领域中,当投资者参与PPP项目公司的资本时,他们通常使用各种资产管理产品作为主要渠道。最常见的是银行的财富管理基金使用信托的渠道。合格的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渠道等参与。保证向最终投资者提供固定收益的链接有很多,例如,行业基金发起人对优先基金的固定收益承诺,或者银行的财富管理资金吸收时对客户的本金和利息保证承诺。财富管理基金。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上述在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包括到期日)取得的非资本保证收益不是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质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收回的全部投资收益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增值税试行营业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按6%的服务税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当前的PPP项目收入,资本将被部分征税。融资成本将至少增加0.4%,项目的整体融资成本将至少增加0.1%。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在2017年7月1日(含)之后,在产品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作为增值税支付方,由资产管理产品管理,并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届时,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速度将不可避免地被动提高。从PPP项目的“长期投资”性质来看,当前进入融资期的PPP项目可能必须将相关应税项目的成本纳入谈判范围。
23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证监会共同推动了PPP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工作-《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6日)
尽管美国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早在2014年12月发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资产负面清单指南”,但它赋予PPP项目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合法权利。地方政府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本资产不得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但是,根据先前的公共收入协议的规定,地方政府应排除应根据政府-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但是,这次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证监会再次明确表示,可以将PPP资产证券化制度描述为这项工作的一步。
在新的资产证券化促进政策中,发改委在签订标准的PPP合同后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稳定运行了两年以上。该阈值要求每个省发改委在2017年2月17日之前推荐1-3个适合证券化融资的PPP项目。该过程完成后,国家发改委可以根据这些情况提取更多的标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运作规范,并指导其他项目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
由于国内PPP项目的投资大,回报率低且资本占用期长,因此国内私人基金对PPP项目(尤其是股权)的参与非常低。为PPP行业寻找合适的补充资金已经成为所有相关管理部门都在努力解决的重要问题。在中央政府领导下发布的《通知》为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的公私合作伙伴提供了合理的外资指导思想。
《通知》从大到小提出了20项具体措施,同时全面设计了引进外资的战略。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特别建议根据法律法规,支持外国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和市政公共工程。有关支持政策同样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它还需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努力。目前,各部委有关部门和国内金融机构也正在与海外金融机构进行接触和讨论。预计相关计划和试验也将在一年之内启动。
25中央政府将PPP纳入政府廉政建设关键领域的重要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廉政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12月30日发布)
自从这一轮PPP促销开始以来,政府的信用风险一直被视为不可忽视的重要风险。对此,在过去的PPP实践中,如“棘皮桥”,“长春汇金”“污水处理厂”等因政府违反合同而引起工程不满意的情况;另一方面,因为中国地方政府一向具有“不论过去如何都考虑过去”的传统,也就是说,对于任期变更后的前任政府而言签署的协议和承诺很容易“失传”。国务院对该文件的介绍是地方政府廉政体系的有效标准。对于PPP项目,《指导意见》特别要求: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的政务廉政建设。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互不信任的记录。明确项目准备,招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党委负责人及其廉正责任,建立项目责任追溯机制,整合项目达标和实施成果进入项目政府部门负责任的信用记录。此外,今年11月3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和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再次明确强调:大力促进法治和政府廉政建设。交易对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认真履行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以政府更迭,领导层更替等为由解除合同。拥有权利和利益的人应当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地方政府政府廉政体系建设的严格性。
26探索PPP标准化模型的关键步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7年1月24日)
为了使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PPP项目更加开放和透明,财政部于2017年初首次发布了《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PPP中心综合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第一轮公共项目是财政部第三批示范项目,都处于项目实施阶段。在6个月内公开细节。主要原因可能是在为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方之前,该项目的主要计划将经历多轮调整。第一轮公开项目对以后的公开项目具有很强的指导和示范意义,因此开放比较谨慎。
从第一轮PPP项目中发布的文件来看,当前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执行计划,物有所值评估报告,财务承受能力演示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标准化实施。承诺书-除了相关的政府文件外,所披露的文件也相对详细。但是,在比较每个项目的信息后,我们发现财务计算,土地处理方法和税收处理方法中涉及的指标尚未统一。可以看出,以前的PPP项目没有运营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将有助于业界有效地分析PPP登陆项目的实际情况,探索PPP标准化的合理途径。相信随着信息公开系统的逐步实施,PPP项目的相关信息内容将得到改善。
27进一步提高PPP项目商业价值的土地政策-“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发布于2017年1月25日)
尽管2015年的《第42号文件》提出:分配或租赁土地建设项目,但该项目完成后可用于抵押以获得融资。但是,仍然不可能获得金融机构的一致批准来抵押地上的建筑物。这些“意见”的出台将在更大程度上解决PPP项目资产的市场化问题。
根据《意见》,国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范围将逐步扩大,主要在以分配方式分配土地的地区将逐步转变为有偿使用土地,能源,环境等。保护和可以用于分配的土地的安全性都可以使用。除了住房项目,养老金,教育,文化,体育和供水,供气和供暖设施等项目以外,还可以分配土地的形式提供土地。鼓励通过租赁或租赁的方式来提供土地,以支持市,县政府对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以投资权或股权方式提供土地,以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原先使用的建设用地,不符合改制后分配用地的法律范围,用于补偿。如果资产处置符合划拨土地的法律范围,可以继续以划拨的形式使用,也可以根据申请用于土地资产处置。可以看出,如果该政策得到成功实施,将有效满足社会资本对资产所有权和抵押融资的需求。
28项建立政府资助的资产投资基金的具体工作指导文件-《政府资助的资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于2017年1月13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向政府投资基金注入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一年后,发改委发布了《政府资产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作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将社会资金吸引到政府支持的地区和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共有七章四十七章。它通过信息登记,绩效评估和信用评估等方式,对国有资产行业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进行监督和管理。它提出的总体管理体系较为完善,并于2017年4月10日发布的《政府投资资产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南(试行)》为补充,使政府投资资产投资基金得以实施。进入几乎被淘汰灵活的运营空间管理环境。在PPP和各种工业投资基金快速发展,余额急剧增长的当前环境下,已经提前控制了此类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有效降低了由于缺乏管理导致的工业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
29银监会首次提醒银行业机构购买力平价文件,该文件可以帮助“外国化形成违反政府债务的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银行业风险管理指引》(4月发布) 2017年10)
《指导意见》基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观点,为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供了提示,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风险的方法。关于PPP投资工作,该文件在“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和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一章中特别要求:标准化新的业务模式。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新的业务模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各种方式转移政府债务。 。
在国家对地方政府的举债模式进行了全面监管并限制了政府向平台公司借钱进行融资后,PPP等模式已成为地方政府发展新型城镇化的重要融资工具。但是,由于当地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他们经常想做更多的事情。很快,在没有准确估计债务负担水平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启动太多的PPP项目-根本原因是许多地方政府的投机思维并未改变。因此,银监会从银行管理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家加强地方政府融资方式限制的工作政策,全面总结了地方政府可以“灵活”运用以帮助银行控制风险的外部融资方式。其他部门正确理解地方政府的创新性融资业务降低了政府业务中的整体银行投资风险。
30深度整顿政府的违规融资行为和政府产业基金的沉重财务管理政策-《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行为的通知》(2017年5月3日发布)
同时投资近年来出现的PPP基金时,“通知”还告诫:地方政府不得使用贷款基金建立各种类型的投资基金,并且严格禁止地方政府进行使用PPP和政府资助的投资基金。违法违法借款。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否则地方政府及其附属部门在参与PPP项目和设立政府资助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承诺以任何方式回购社会资本各方的投资资本。为了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的损失,您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向社会资本方提供最低回报,也不得以变相形式将债务变相增加于有限合伙等其他股权条款中资金。但是,《通知》在进一步限制地方政府直接“保证人”的同时,也指出了政府参与增加信托基金的途径,即允许地方政府建立或参与担保公司。 (包括各种类型的融资担保)基于其财务资源。(基金公司),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资助的担保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应当在出资额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将逐步促进政府PPP指导基金的“半市场化”转型。
31《在所有地区发行第一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特别债券的指南—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发行特别债券的指南》(2017年5月3日发布)
32首次制定保险基金参与PPP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政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保险资金投资的通知》(5月发布) 2017年5月5日)
“通知”是保险基金完全参与PPP项目的第一份风险控制指导文件。它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采用可行的方法(例如债权,股权和股权-债务合并)来投资一个或一组合格的PPP。在项目进行的同时,对项目的级别,社会资本方的资格,项目所在的地区以及还款模式的合理性提出了一些要求。早在2016年7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基础设施项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管理办法》就传达了国家对保险资金全面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鼓励态度— — 2006年版保险资金的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运输,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可以包括债权,股权,实物。权利和其他可行方法。2016年7月3日发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管理办法》将项目投资范围修改为“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不动产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并明确放开投资范围。根据以前的政策,新发布的“通知”从微观层面阐明了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方式,这是对PPP项目总体资金需求的重要补充,同时也循环了PPP项目现有的PPP资产。银行。某些“隔壁”储备。
33建议否定政府采购清单和禁止地方政府融资租赁的命令-关于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坚决停止地方非法和非法融资的通知
在再次强调政府采购应符合法律和合规性的同时,该政策最初列出了直接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服务范围实施政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决定购买服务时,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相关的装饰,拆除和修理等商品用作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教育,科学,技术,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的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和气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的初步开发以及严禁农田水利等建设项目。严禁将建设项目和服务打包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其中,《通知》明确规定,对于政府现有资产,严禁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活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它还强调,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变相为建设项目借款,不得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为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和其他非金融机构融资,也不得以虚构或超出其权限的方式签署或付款(收款)帐户合同可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公司筹集资金。到目前为止,地方政府融资的“灵活性”已降至最低。
34一项革命性的金融政策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取得了全面突破,《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通知》(2017年6月19日发布)
《通知》从四个方面全面促进了资产证券化的深化:扩大资产种类,完善筛选标准,改进工作程序以及加强监督和管理。除了股权转让质押等限制性权利协议外,项目公司股东在两年的项目建成投产后,还可以利用能够带来现金流量的股权作为基本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振兴现有资产。股权资产,改善资产流向性别。同时,它也支持项目公司的其他相关实体进行资产证券化。也就是说,在项目运营阶段,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各种债权人,以及作为发起人(原始股权所有者)为项目公司提供建设支持的承包商和其他公司,可以使用合同要求权,收益权,等作为基本资产。监管法规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振兴现有资产,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并支持PPP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它打破了资产证券化项目对原始股东有严格要求的传统,但是围绕PPP项目本身的信用建立了资产信用等级。
35将现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转换为PPP的系统布局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使用PPP模型振兴基础设施股票资产的通知(发布日期:2017年7月7日))
2017年7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使用PPP模式振兴基础设施股票资产的通知》正式发布。这也是国务院7月5日例行会议提出“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获取更多优质资产并引进各种投资”的要求后,各部委发布的第一份支持文件。模型”。但是,从文件撰写之日(即“ 2017年7月3日”)开始,该文件是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之前形成的。从管理层还可以看出,政府已利用库存资产来弥补城市化建设资金的短缺。该程序已经过系统地研究。综上,国家发改委的出版物对于进一步推广PPP模式,完善国家发改委PPP项目管理体系具有进一步的现实意义。首先,现有项目的商业模式更加清晰,适合作为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载体。这也是中央政府系统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激发有效的私人投资的活力并引导私人资本投资PPP项目。其次,现有资产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更易于访问已经建立的资产证券化服务系统。有效地振兴政府持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资产;另外,对于国家发改委自身而言,国家发改委的PPP项目库在被纳入现有项目之后,可能会被构建为涵盖所有基础设施项目的“完整库”,并且已经运行了很长时间。该项目的大规模存储将更有利于收集各种PPP项目的完整运营信息,进而发现项目建立和运营中的不足和困难,并为将来的PPP项目提供更合理的管理建议。
36条条例为PPP项目的招标和投标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南-“政府采购商品和服务的招标和投标管理办法”(发布于2017年7月18日)
与2004年版的《关于政府采购商品和服务的招标和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法令)相比,这次引入的“管理办法”对许多工作进行了修订。规格更接近实际。此外,根据当前PPP项目的招标和投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已指定了一些工作准则,包括:采购要求应完整明确,包括采购目标的功能或目标,实施标准和验收标准。,以及采购目标的服务标准,期限和效率要求;采购人和采购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总资产,营业收入,职工,利润,税收和其他规模条件视为资格。要求或审查因素,不得使用除进口商品以外的制造商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施区别对待或歧视性对待;采购商或采购机构应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邀请书中的要求指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未指定,则不得拒绝财团的投标;显然,购买者或采购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详细说明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的内容;以及所需的采购预算千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七人以上。这些规定使PPP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减少了“模棱两可”的操作,并有助于项目更合理地招募社会资本。
37号文件明确禁止在PPP领域排斥,限制或歧视私人资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刺激有效民间投资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于2017年9月15)
此政策是一份指导性文件,提出了解决私人投资目前面临的困境的解决方案。它鼓励私人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并促进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本章根据多年来私人资本在PPP投资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建设性建议,即增加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开放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私人资本。为私营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支持私人资本在股权中占较高比例的社会资本各方参与PPP项目,并激发私人资本。积极采用多种PPP运作方式,规范现有资产的有序激活,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回收资金主要用于补充短板项目建设,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实现投资良性循环。合理确定合作期限,积极创新经营模式,充分挖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完善PPP项目价格和收费的及时调整机制,建立合理的PPP项目回报机制。项目的商业价值以吸引私人资本参加。将努力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促进PPP项目资产的证券化,并鼓励私人资本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设立资金以及成立财团参加大规模的私有化。 PPP项目。可以看出,《指导意见》从政府方面和民间资本方面都提出了合理的操作建议。此前,财政部还响应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第1481号建议,即财政部对解决私营企业在PPP项目中的融资困难的提案的回应。,创新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各种市场实体的发展;发展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担保基金和多担保实体,例如行业协会,商会等,为私人资本提供担保;加强政府预算执行监督和合同绩效监督的“硬约束”,增强社会资本对政府绩效的信心;在中央政府的PPP奖励分配置换资金和中国的PPP基金投资过程中,民营企业全部参与项目应优先支持具体措施。可以相信,在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民间资本将有合理,健康的发展道路,向PPP项目迈进。
38个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私人投资项目时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的文件-《关于全面开展私人投资项目建设和批准申请清理与审核工作的通知》(2017年11月3日发布)
2017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全面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批清理清理的通知》,一般要求清理清理过程中,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的成熟事项加快流程;对于暂时不符合要求的人,及时说明情况,以帮助尽快落实相关条件;对于无法依法处理的,请耐心解释。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总结经验,主动清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改进工作,改善过程管理,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的审批服务。《通知》的目的是在为民间资本提供项目审批服务时,进一步提高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意识。
从政策的角度来看,《通知》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民的有效投资生命力,促进人民群众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继承。经济”,并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发展角度这也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使用PPP模式振兴基础设施股票资产的通知的一项支持政策。
国务院在今年7月5日的常务会议上提出“通过政府-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收更多优质资产并引入各种投资”之后,如何合理地将民间资本引入重要的投资领域已成为管理学的关键研究任务之一。国家发改委提出了一系列对吸引民间资本具有重要意义的政策后,又根据地方政府的“官僚主义”思想提出了这项工作计划,以提高政府对人民的接纳程度。可以说,它立足于问题的根源并稳步发展促进私人资本的投资有望在未来提高在PPP项目中引入私人资本的整体效率。
39央行为PPP项目量身定制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措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措施”(修订版)(2017年10月31日发布)
2017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经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规定》,该文件对原始应收款进行了很多更改。总体而言,这些调整与PPP项目的投融资需求高度匹配,所有关键调整都直接触及了PPP项目投融资的当前痛点。例如,在新版的《办法》中,注册期限已从原来的“ 1-5年”延长到“ 0.5-30年”,并且已经批准使用长期应收款质押融资在PPP项目期间;本版《办法》还增加了应收账款的“转移登记”规定。这一概念和法律方法为应收帐款的转移打开了大门,并提出了建议。金融机构投资于PPP项目的长期应收款。可以通过与应收账款转账登记有关的程序转出账目,从而增加市场活动;此外,修订后的《办法》不仅增加了诸如“医疗,教育,旅游和其他服务或劳工服务”的索赔要求类似于“肯定清单”的描述还添加了“其他具有货币利益的基于合同的债权”,即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明确定义的合同”,因此每个债权退出转移渠道的资产要求更加契合PPP信贷资产的特征并使之更加一致,从而使PPP信贷资产交易的双方可以有更多的选择渠道,也可以使PPP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权出来的转移就更加完整。
旨在改善PPP项目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股权投资退出路径的40份管理文件-“确认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条件准则”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准则” PPP项目”(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9)
2017年10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机构间私募股权产品报价和服务系统同时发布了“确认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上市条件的准则”和“ 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在标准化ABS产品领域和非标准化ABS产品领域,进一步阐明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关键要素,解决了PPP资产证券化的一些重要问题,并为其他资产证券化相关平台进行了演示。该效果还表明下一轮PPP-ABS即将到来。
41财政部深入监管PPP进入项目的重要文件“关于规范政府项目银行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的通知”(11月16日发布) ,2017)
2017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和图书馆管理的通知》,并开始实施分类政策适用于PPP项目的不同阶段。与处于“准备,采购,执行和转移”阶段的项目有所不同,有效地解决了当前市场对项目入库的不正确理解,对区域财务风险的错误估计等,并重新定义了项目入库标准,要求发生以下问题项目不得存储在仓库中:(1)实施PPP模型是不合适的。包括那些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且政府没有义务提供的领域,例如商业房地产开发,投资促进项目等;因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原因不适合作为社会资本的;只涉及工程建设,无操作内容;其他不适合使用PPP模型实施的情况; (2)前期准备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完成相关项目审批程序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涉及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股份制项目尚未按照规定完成有关国有资产的审批程序;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估和财务承受能力证明的企业(3)没有建立按效果付费的机制。包括那些通过政府付款或可行性缺口补贴获得回报,但尚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的绩效挂钩的付款机制的企业;在项目合作期内,政府支付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没有得到持续,顺利的支付,导致一定时期内内部财务支出的压力激增;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与绩效考核结果的实际联系不到30%,巩固了政府支出责任。此外,该文件还严格要求清理违反标准且未正确纠正的仓储项目。从总体市场情况来看,该文件的发布无疑是PPP从“狂野”时期到管制时期的重要转折点。
42财政部为阻止地方政府非法和非法筹集债务以增加隐藏债务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非法和非法筹集债务并限制隐性债务增加的报告”(发表于十二月23,2017天)
2017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非法和非法债务筹集和隐藏隐匿债务增加的报告》,他们将研究实行终身问责制和坚决追回地方债务责任制调查和处理违反责任制的情况。报告明确强调:组织对部分市县,金融机构进行违法和违规融资担保的检查,并致函十个省政府,银监会,商务部等部门,依法建议追究责任。目前,重庆,山东和河南省湖北省,江苏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肇事者处以制裁,行政降级和罚款。同时,处理结果将分批公开,以发挥预警教育的作用。此外,财政部在报告中还指出,有必要坚决消除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将“付账”的幻想,并坚决消除金融机构认为政府将采取的幻想。底部。同期,财政部宣布江苏省和贵州省最近确认了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债务担保。除了责令限期整改外,他们还根据法律法规对70多个相关负责人启动了责任追究程序。解雇,保级和其他处罚。这一系列措施无疑对市场产生了威慑作用,极大地促进了地方政府主动控制地方债务总量,谨慎处理隐性债务。
43开启PPP高质量发展时代的关键文件-财政部关于宣布第四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2018年2月6日)
2018年2月6日,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了《财政部关于第四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财金[2018] 8号) )。同时,财政部PPP中心还发布了“第四批示范项目分析报告”,“引领PPP在标准中稳步发展-财政部宣布第四批PPP示范项目”和“中国第四批PPP项目”。示范项目:396英寸示范项目,总投资7588.44亿元,《第四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名单》等四个解释性文件。从有关文件,分析报告和项目清单中可以看出,第四批示范项目的审查是根据《关于组织实施第四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请和筛选工作的通知》而进行的。专门为审核工作而发布的”。晋金〔2017〕76号),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通知》(财渝〔2017〕50号)和《关于坚决停止地方非法融资的通知》的依据。政府采购服务(财渝[2017] 87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和图书馆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 92号)等相关文件。核心审查内容包括社会资本方面的经验和资格,项目运作方法的创新性,市场化运作的可行性,投资者回报机制的依从性以及项目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审议还考虑了鼓励发展优质民营企业,鼓励国有企业和其他传统建筑企业发展自身经营能力,促进发展优质扶贫项目的意图。 -所有这些都是PPP项目下一阶段设计的重要标准。
目前,PPP的广阔领域目前正处于从“狂野”发展到高质量发展的过渡时期。许多标准需要进一步阐明,整个第四批示范项目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从已公布项目的最终清单来看,尽管项目申报数量有所增加,但最终项目批准数量却有所减少,这充分表明,管理层希望使示范项目具有示范性,并让PPP遵循清晰的发展道路。态度。从具体的项目清单和相应的项目内容可以看出,今后,PPP项目在示范项目选择中的参与不仅应集中在法律合规,财务合规,财政合规,建立项目的必要性。从项目运作模式和市场收益模式创新等方面,要进一步努力。目的是使未来的PPP项目能够依靠市场并依靠社会资本方的专业能力来健康运营,从而真正实现物有所值。
此外,除了上述针对PPP项目的管理规定外,在运营过程中还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预算法》和相应的实施规定。 PPP项目。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财政部和发改委有关的PPP仓储项目管理规定。如前所述,当前有许多补贴政策,政府补贴管理政策和金融产品创新政策将倾向于存储项目。库优化后,这种趋势将在未来加剧。尽管国家希望在财务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大规模推广PPP项目,但它将通过利用社会资本的市场化运作能力并充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当相关法律尚未正式颁布时,PPP项目的运作仍需要整合法律文件咨询草案的最新政策和相关标准,以及时调整参与度和投资策略。只有这样,以后才能颁布更严格的政策法规。减少政策风险对回报的影响,使PPP能够继续沿着标准化发展的道路稳步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