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之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外商投资企业新利润,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0%,减少了10%,这是优惠税率。如果中国与非居民国签订税收协定,将按照税收协定税率执行。例如,中国已与新加坡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该协议规定,新加坡公司拥有本地居民公司25%的股份,其股息应缴纳不超过5%的公司所得税。10%需缴纳股息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以适用税率为20%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
第37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就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代扣代缴所得税,付款方应为代扣代缴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或应付款时,代扣代缴税款应从应付款或应付款中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应按10%的减免税率获得《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将股利分配给具有税后利润的外国投资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向付款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外国投资者是外国个人,则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某些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第2条项目8“外国人投资的外国人企业获得的股利和股利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无需为缴费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