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是对“个人所得税特别额外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的截止日期。作为这项个人税制改革的重点,这六项特殊的额外减免可以减轻多少纳税人的税负?在实践中,如何使推论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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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如何在上海在线提交个人所得税?
除了在线处理外,您还可以下载APP来体验移动税收。
Android:
苹果系统,请在App 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
注意!业务处理入口将在2019年1月之后开放。您可以先在系统中改善您的个人信息,以促进业务开放后的快速处理。如果您有急事,可以去当地税务局咨询。
在颁布《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之后,“个人所得税” APP正式启动,以方便纳税人申报信息。将来,您可以使用手机填写扣税信息并享受税收优惠!
的注册已经开放
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 APP可以在主流应用程序市场中下载或通过扫描QR码下载。
打开APP,有两种注册方法,相对而言,人脸识别注册更方便。注册后,您需要改善您的个人信息,以便您可以更方便地声明何时打开个人减免税的申请渠道。
目前,该软件正在接受验证和压力测试,特殊的附加扣除信息报告功能将于12月31日正式投入使用。
税务部门提醒说,特殊的额外扣除信息,包括住房贷款,儿童教育支出和养老金等关键信息,应首先填写,以便及时享受折扣。不必填写下个月和年度享受。如果年底有更改,只需进行更改即可,程序将大大减少。
仍根据当前税收优惠计算2018年终奖
编辑:梁燕小珍
2019年的5,000起税表
新修订的个人税法于2019年1月正式实施。个人所得税已从以前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且可以扣除6种特别的额外扣除,主要包括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和退休金。,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在扣除三险一金和专项补助金后,如果工资超过5,000元,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低于5,000元,则有无需付款。从2019年开始的5,000税表如下:
特殊附加扣除如下:
2.继续教育的每月扣除标准为400元,一年可扣除4,800元。技术职业教育或专业技术资格教育,可扣减3600元一年。
5.住房租金的每月扣除标准为1500元,1000元和800元。扣除额取决于城市。
税的计算速度
目前的税收起征点是5,000元,可以从三险一金和六项特殊附加费中扣除。以下小示例说明了如何计算税额。
张先生的儿子在上大学并接受孩子的教育,可从每月1000元的特殊补助金中扣除; 60岁以后需要抚养的父母,可以从每月2000元的特别补助金中扣除;贷款方面,武汉属于省会城市,住房贷款利息可扣除1500元。申请社会保障公积金可抵扣1000元。
所得税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各种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种。在香港,所得税也称为“所得税”。人们普遍认为,所得税制度是18世纪末在英国建立的。实际上,在西汉末期,王Man创造了一种所得税类型“贡”,要求对工商企业的纯营业利润征税10%。举报或举报虚假信息的人应当没收全部收入。就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而言,“贡税”已经具有所得税的特征。
2018年8月31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基本扣除标准调整为每年6万元人民币,即每月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新商品的3-45%税率步骤不变。实际上,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即税率随个人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低收入者使用较低的边际税率,高收入者使用较高的边际税率。同时,实行标准扣除和个人扣除,扣除额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下降的低收入抵扣在收入中所占比例很高,高收入抵扣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很低。通过累加税率和标准扣除,实现了积累和缩小税后个人收入差距的目的。下图显示了个人所得税级别的相应税率,共有7个税率步骤。
目前,中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分类和征收,包括:工资和薪金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劳动报酬收入;补偿金收入;让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物业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附带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税款。
跟着我们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最近受到了广泛关注。
每个人都必须非常关注个人所得税。让我们了解新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以下问题!
1.哪些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豁免
●减少
2.如何确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居住了183天的个人为居民。来自中国境内外的居民个人收入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没有居民并且在中国不居住,或者没有居民并且在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居住少于183天的个人是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从中国获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纳税年度为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哪些个人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共9个项目:
(1)工资和薪金;
(B)劳动报酬收入;
(C)手稿收入;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E)营业收入;
(六)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
(七)物业租赁收入;
(八)财产转让收入;
(九)是偶然的。
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以下简称合并收入)的居民个人,应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获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非居民个人,应按月支付或按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从前款第5至9项中取得收入,并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四,如何确定居民综合收入的应税收入?
居民个人的总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去6万元的支出以及依法确定的特殊扣除,特殊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基础。
特别扣除,包括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特别的额外扣除,包括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严重疾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养老金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从今年10月1日起,新的所得税时间表是否将适用于工资收入项目?
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支出的基本扣除额首次提高到5,000元/月,并应用了新的税率表。详细信息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于工资和工资收入)
几天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国务院令,颁布了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实施。同时,《个人所得税特别额外扣除暂行办法》也将同时实施。 。
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额外扣除暂行办法》,特别扣除分为六个部分,分别是儿童教育,继续教育,重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养老金。 。
此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如果纳税人同时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获得工资和薪金,并且可以享受特殊的额外扣除由扣缴义务人扣除,相同特别附加扣除项目只能从纳税年度从一个地方获得的收入中扣除。
关于自由职业者或个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个人薪酬,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居民个人的劳动报酬,手稿酬劳和版税,借记和清算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以扣除特殊的额外扣除额。此外,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和解。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保留与特殊额外扣除有关的材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机关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将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月21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办法(试行)”,代扣代缴人应提交工资薪金的代扣代缴税款。根据纳税人提交。“个人所得税特殊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提供特殊附加扣除。
特别附加所得税扣除操作方法(试用)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的特殊附加扣除和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特殊附加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儿童教育,继续教育,重大疾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养老金领取者特别减免的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享受扣除和处理时间
第3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要求的特殊额外扣除的计算时间为:
(A)儿童教育。学前教育的时间是从孩子3岁开始的那一个月到小学入学的一个月。文凭教育,即孩子接受全日制文凭教育的月份至全日制文凭教育结束的月份。
(B)继续教育。在中国,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从入学月份持续到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月份。同一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的扣除期不得超过48个月。获得相关证书的年份为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3)严重疾病的医疗。为医疗安全信息系统记录的实际医疗费用所用的年份。
(4)住房贷款利息。从贷款合同规定还款之月起至贷款完全还清或贷款合同终止之月止,扣除期间不得超过240个月。
(E)房屋租金。从租赁期开始到租赁合同(协议)中租赁期结束的月份。如果合同(协议)提前终止,则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老年人。从一个月起,受抚养人年满60岁,直到the养义务结束为止。
前段的第一段和第二段规定的继续接受学术教育和学历(学位)的时间包括因疾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而停学的时间,但学校保留注册,教学机构应遵守规定组织和实施假期,例如寒假和暑假。
第四条享受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或住房租金利息以及养老金领取者特殊补充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开始向已缴纳工资和薪水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特殊项目。符合条件。关于附加抵扣信息,扣缴义务人将根据本年度预扣税款可享受的累计抵扣额进行抵扣。也可以从第二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扣除。向负责结算的税务机关扣除结算和结算声明。
如果纳税人同时从两个以上的地方获得工资和薪金,而扣缴义务人处理上述特殊附加扣除,对于相同的特殊附加扣除,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在纳税年度。扣除。
享受重大疾病医疗特殊补充扣除的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向负责结算的税务机关申请结算和结算声明,并自行扣除。
第5条扣缴义务人缴纳工资和薪金的扣缴和扣缴税款时,应提交纳税人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 。(附件)为纳税人申请特殊的额外扣除。
如果纳税人在年中更换工作单位,则在雇用期间和原单位的雇用期间已经享受的特殊额外扣除不得在新办公室或新雇用单位中扣除。从不再支付工资和薪水的月份起,原扣缴义务人应停止为纳税人申请额外的特殊扣除。
第6条未领取工资或薪金但仅从劳动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中获得收入的纳税人需要获得特殊的额外抵扣,应在下一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自己将“扣除信息表”提交给负责汇款的税务机关,并在进行结算和结算申报时进行扣除。
第7条在纳税年度中,如果纳税人在扣缴代理人扣缴预扣税期间未能享受或没有享受特殊的额外扣除,则他可以向扣缴代理人付款,以支付其内的工资和薪金。本年度。要申请剩余月份支付的工资的补充扣除额,您还可以在下一年的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向结算地点的税务机关报告扣除额。
第三章报告信息并保留参考资料
第8条如果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和薪金时选择享受特殊的额外抵扣,则应填写“扣减信息表”,并在首次使用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与纳税年度中旬有关如果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应更新“扣除信息表”的相应栏,并及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
如果更换单位的纳税人需要从新任命和雇用的预扣代理人那里获得特别的额外扣减,则应填写“扣减信息表”,并在雇用当月将其提交给预扣代理人。
第9条如果纳税人需要在下一年继续处理特别额外扣除,则纳税人应在次年确认特别额外扣除的内容,并将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如果纳税人未能及时确认,扣缴义务人将从次年1月起中止扣减,并在纳税人确认后申请额外的特殊扣减。
预扣代理人在下个月处理预扣申报时,应将纳税人提交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如果纳税人选择在结算声明中享受特殊的额外扣除,则应填写“扣除信息表”并将其提交给负责汇款地点的税务机关。
第11条纳税人应在“扣除信息表”的相应列中报告要享受的特殊附加扣除项目的信息。扣缴要素齐全,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接受;不完整的要素不齐全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更正或者重新申报。如果纳税人未进行更正或重新报告,暂时将不处理相关的特殊附加扣除。
第12条纳税人希望为其子女的教育享受特殊的额外扣除,应填写配偶和子女的姓名,身份证的类型和编号,子女的当前教育阶段以及起止时间,孩子的学校以及我与配偶之间的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保留参考资料,包括:如果孩子正在国外接受教育,则应保留证明文件,例如海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习签证等。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继续教育中享有特殊的额外抵免,并获得学历(学位)的继续教育时,应填写诸如教育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那些接受过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的人,必须填写证书名称,证书编号,签发机构和签发(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保留以下参考资料:如果纳税人接受了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则他们应保留相关的证书,例如职业资格。
第14条纳税人希望获得特殊的住房贷款利息减免,应填写以下信息:住房所有权信息,住房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如果某人有配偶,请填写配偶的姓名,身份证类型和号码。
纳税人需要保留参考资料,包括:房屋贷款合同,贷款还款凭证等。
第15条为了使纳税人享受特殊的房屋租金减免,应填写主要工作城市,出租房屋的地址,出租人的姓名以及身份证或身份证的类型和编号。出租人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卡代码),租赁开始和结束时间等;如果纳税人有配偶,请填写配偶的姓名,身份证类型和编号。
纳税人需要保留信息以供检查,其中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第16条为了使纳税人享受退休金领取者的特殊额外扣除,他们应报告纳税人是否是独生子女,每月扣除额,受抚养人的姓名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和编号以及关系与纳税人;如有必要,必须报告诸如分配方法,共同发起人的姓名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和编号之类的信息。
纳税人需要保留参考资料,包括:同意或指定分配的书面分配协议。
第17条为了使纳税人享受重大疾病医疗的特殊补充扣除,他们应该填写患者的姓名,身份证类型和编号,与纳税人的关系,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总额以及个人负担在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免赔额和其他信息。
纳税人需要保留参考资料,包括:重病患者医疗服务费和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账单的正本或复印件,或医疗安全部门发布的年度医疗费用清单。
第18条纳税人应对所提交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4章信息报告方法
第19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税务管理,电子或纸质报告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个人特殊附加扣除信息。
第20条纳税人选择在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进行特殊的额外扣除时,应适用以下规定:
(1)纳税人选择扣缴义务人并通过远程税务处理端提交特殊的额外扣减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应根据收到的扣减信息进行扣减。
(2)如果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纸质“扣减信息表”直接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将把相关信息导入或输入到扣缴软件中,并在以下情况下进行扣减月。提交申报单时,将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分别保存签名(章),以备将来参考。
第21条如果纳税人在年终后处理结算和结算声明时选择享受特殊附加扣除,则可以通过远程税务处理端提交特殊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发送电子或纸张”抵扣信息表(一式两份)将在汇款地点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当提交电子“扣除信息表格”时,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印刷并将其签名给纳税人。纳税人保留一本以供检查,税务机关保留一本。提交论文“扣除信息表”。”,在纳税人签名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签字后,一名退还给纳税人保留,另一名由税务机关保留。
第22条预扣税代理人和税务机关应将适用特殊附加扣除的方法和渠道告知纳税人,并鼓励和指导纳税人使用远程税务局的报告信息。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和相关的保留参考资料备查,并在法定清算期结束后保留五年。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交的“扣减信息表”,应从扣缴和预付款年的第二年起将其保留五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特殊的额外扣减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扣减,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对纳税人提交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代扣代缴人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及时计算和代扣申报,不得擅自改变纳税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非纳税人另有要求,否则扣缴义务人应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特殊额外扣除项目和在年底后两个月内处理的金额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保留的参考材料,或者保留的参考材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则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果材料仍不足以支撑,则不得享受相关的特殊额外扣除。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在核定额外特别扣除额时,可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联合纪律处分;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1)报告虚假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
(二)反复享受特殊的额外扣除;
(C)享受超出范围或标准的特殊额外抵扣;
(4)拒绝提供保留的信息以供将来参考;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纳税人在任职或受雇期间提交虚假扣除信息,则税务机关应下令更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30条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信息表格和填写表格的说明
一,说明
该表格是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
(1)纳税人应根据享受的特殊额外扣除填写相应的栏;不需要填写纳税人不喜欢的项目。缺省情况下,不使用纳税人未报告的项目。
(II)与上次提交的内容是否有任何变化:当纳税人填写此表格时,将对每个特殊项目进行额外扣除。对于首次提交,在“第一次提交”之前的框中标记“√”。如果您继续提交此表格且未做任何更改,请在“无更改”之前的框中标记“√”;如果有更改,请在“更改”之前的框中标记“√”,并填写已更改的扣除项目的信息。。
(3)ID号应从上至左填写。如果位数少于18位,则必须在空白框中标记“ /”。
(4)如果各种扣除项目的形式不够长,则可能会附加多个“个人所得税特殊额外扣除信息表格”。
II。应用
(1)此表格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他们已完成六项儿童教育,继续教育,重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养老金的特殊额外扣除。如果您选择享受工资和薪金的预扣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将填写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如果您选择在年度结算和结算声明期间享受特殊的额外扣除,则纳税人将填写并提交税务部门。
(2)纳税人首次报告特殊附加扣除信息时,应填写涉及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表格中的所有信息项。如果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此表中的相关信息项并报告给代扣代缴人或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未来的纳税年度继续报告扣除额时,应确认扣除额是否有变化。
III。填写每一列的说明
(A)标头项
提交日期:纳税人填写此表格的日期。
扣除年:输入纳税人享受特殊额外扣除的年份。
纳税人名称:输入自然人的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如果纳税人拥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则填写公民身份号;如果没有公民号,请填写税务机关分配的纳税人识别号。表中的
(两个)基本信息列
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的有效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联系地址。其中,需要手机号码。
纳税人的配偶信息:纳税人有一个配偶来填写此列,如果没有配偶,则不要填写。具体填写纳税人的配偶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表格中的
(三)列
1.儿童教育
子女姓名,身份证类型和编号:填写纳税人的子女姓名,有效的身份证姓名和编号。
出生日期:输入纳税人孩子的出生日期,特别是到年,月和日。
当前的教育阶段:选择纳税人子女的当前教育阶段。区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四种情况,并在相应的方框中加上“√”。
当前教育阶段的开始时间:输入纳税人子女在当前教育阶段的开始时间,特别是年份和月份。
当前教育阶段的结束:纳税人子女当前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或预期结束时间,特别是到年份和月份。
子女的教育终止时间:输入纳税人的子女将不再接受符合子女教育扣除标准的资格教育的时间,特别是年份和月份。
受教育国家(地区),学校:输入纳税人子女就读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学校的名称。
我的扣减比例:选择扣减金额的扣减比例。如果扣除全部金额,请选择“ 100%”。如果扣除,请选择“ 50%”,然后在相应的框中勾选“√”。
2.继续教育
:当前继续教育的开始时间:输入当前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的开始时间,特别是到年和月。
当前继续教育的结束:输入当前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的结束时间,或预期的结束时间,特别是年份和月份。
教育(学位)继续教育阶段:区分“大学,本科,研究生,博士学位等”的四种情况,并在相应的框中打“√”。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类型:区分“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在相应的框中标记“√”。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证书颁发机构,证书(批准)日期:填写纳税人获得的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证书颁发机构和证书(批准)日期。
3.住房贷款利息
房屋地址:填写第一个贷款房屋的详细地址,特定于门牌号。
产权证书编号/房地产注册编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编号/预售合同编号:在第一套贷款房屋产权证书,房地产注册证书,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如果购房者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则填写产权证书号或房地产登记号;如果购房者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则填写商品房销售合同编号或预售合同编号。
是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相应的框中打“√”。我是借款人,包括我独立贷款并与配偶共同贷款的情况。如果选择“否”,则必须在标题位置填写配偶信息。
结婚前是否有第一组贷款,以及结婚后是否扣除50%: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相应的方框中打勾“√”。这种情况是指丈夫和妻子在结婚前都有第一套贷款住房,而在结婚后,他们选择扣除每个丈夫所占份额的50%。保留空白以默认为“否”。
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号:填写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号。
商业贷款|贷款合同号:输入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房屋商业贷款合同号。
贷款期限(月):填写房屋贷款合同上指示的贷款期限,然后每月填写一次。
首次还款日期:填写房屋贷款合同上指示的第一次还款日期。
贷款银行:输入银行商业贷款总行的名称。
4.房屋租金
房屋地址:填写纳税人所租房屋的详细地址,特别是门号。
出租人的姓名,身份证类型和号码(个人):如果租赁房屋是个人,请填写此列。填写出租人的姓名,房屋租赁合同中有效身份证的名称和编号。
出租人(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如果租赁房屋归本单位所有,请填写单位的完整法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工作城市:填写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副省级城市和地级市(地区,州和工会)。如果没有雇用单位,请填写进行定居和定居的城市。
房屋租赁合同编号(可选):填写已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编号。
租赁期的开始和结束:填写纳税人房屋租赁合同中指定的租赁开始和结束日期,特定于年份和月份。如果合同(协议)提前终止,则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5.赡老年人
纳税人状态:区分“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情况,并在相应的框中打勾“√”。
受抚养人的姓名,ID类型和编号:填写受抚养人的姓名,有效ID的名称和编号。
受抚养人的出生日期:填写受抚养人的出生日期,特别是年份和月份。
与纳税人的关系:根据受抚养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填写报告,并区分“父亲,母亲和其他”情况,并在相应的框中加上“√”。
共同发起人:当纳税人是非独生子女时,此字段为必填项。不需要孩子。填写实际与纳税人负有共同维持义务的人员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类型和编号。
分配方法:如果纳税人是非独生子女,请填写此列。不需要独生子女。区分“平均分配,家属合同分配和家属分配”三种情况,并在相应的框中打“√”。
本年度的每月扣除额:输入根据该政策,纳税人可以在扣除年度内每月享受的特别扣除额。
6.大病医疗
患者姓名,身份证类型和编号:填写患者姓名,有效的证书名称和编号,即可享受重大疾病医疗的特殊扣除。
医疗总费用:填写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总费用。
个人负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填写个人自付费用。
与纳税人的关系:根据患者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填写报告,并区分三种情况:“我,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并在相应的方框中勾选“√”。
7.预扣代理人信息
纳税人选择由现任雇主填写此栏以进行特殊的额外扣除。
扣缴义务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从扣缴工资和薪金中扣缴特别扣减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填写扣缴义务个人全名和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D)签名(章)列
“声明”列:需要由纳税人签名。
“扣缴义务人的签名”列:扣缴义务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在扣缴义务人的印章上签名,在申请处理人上签名,并填写接收特殊附加扣除信息的日期。
“代理商印章”列:如果代理商代表其处理纳税申报,则应填写代理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代理商的印章上盖章,在代理商的签名上签名,并填写代理商的身份证明文件数。
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专业机构代其处理特殊的额外扣除额,则需要机构签名。
“接收方”字段:由接收方填写。
个人所得税特别额外扣除暂行办法
第1条:这些措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特别补充扣除,是指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危重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养老金中规定的养老金的6个特别补充扣除。个人所得税法。
第3条:个人所得税的特殊额外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民生,并且易于实施。
第4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金和其他民生支出的变化,及时调整特殊额外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儿童教育
第五条: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费用,按每名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教育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术工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本科,研究生,博士教育)。
年满3岁且在进入小学之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应遵守本条第1款的规定。
第6条父母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100%的扣除率,也可以选择双方扣除50%的扣除率。特定的扣除方法不能在纳税年度内更改。
第7条:纳税人的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时,纳税人应持有相关的教育证明,例如海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出国留学签证以供检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继续攻读学位(学位)的支出,在学位(学位)教育期间,每月固定扣除400元。同一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的扣除期不能超过48个月。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纳税人用于技术人员继续专业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专业教育的支出,按固定金额3600元扣除。
第9条:受过本科或以下程度的继续教育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扣除条件的个人,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或由自己扣除。
第10条:接受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应保留相关证书和其他材料以供参考。
第四章:重大疾病的治疗
第12条:纳税人的医疗费用可以自己或他们的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父母扣除。
纳税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按照本办法第11条的规定扣除。
第13条:纳税人应保留医疗服务费和与医疗保险报销有关的账单的正本(或复印件),以供参考。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为患者提供自己的年度医疗费用信息查询服务,记录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
第5章:房屋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纳税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购买个人住房贷款,以供该人或其配偶在中国购买住房。年度扣除额是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额计算的,扣除期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次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这些措施所指的第一套住房贷款是指以第一套住房贷款的利率购买的住房贷款。
第15条:在配偶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他们可以选择由任何一方扣除,并且特定的扣除方法不能在纳税年度内更改。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或协助税务部门核实以下与特殊额外扣除有关的信息:
(1)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的基本信息,户籍关系信息,出入境证明信息,有关境外人员信息,户籍死亡标记等信息;
(2)有关出生证明的信息和有关卫生部门独生子女的信息;
(3)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关于婚姻状况的信息;
(4)有关教育部门学生身份的信息(包括有关继续教育学生的学历和学历的信息)以及向有关部门备案的海外教育机构的学历信息;
(E)与技术学院和大学的学生身份信息,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信息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的信息有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其他部门;
(六)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信息,住房基金管理机构住房抵押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的房地产注册信息;
(8)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的信息;
(9)医疗安全部门在医疗安全信息系统中记录的有关个人医疗费用的信息;
(10)由国务院税务机关决定提供的其他与税收有关的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和共享方法,由国务院税务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税务机关确定;有不同计划的城市。
如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特殊的附加减税信息,但未按要求提供给税务部门,则该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掌握与税收有关的信息。
第27条。如果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28条:当税务机关核实额外的特殊抵扣情况时,纳税人的工作地点所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例如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即惯常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应协助核实。
第IX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亲生父母,继父母和养父母。这些措施所称的子女是指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和收养子女。如果父母以外的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则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30条:个人所得税的特殊额外扣除额不能在纳税年度中扣除,也不能结转到以后的年份。
第三十一条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机关另行制定。
第32条:这些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