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得税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全额收入,是指非居民企业向付款人收取的全部价格和超价费用。
因此,直接支付给客户的美元差旅费应从所得税中扣除。
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薪酬的公告(国税函〔2009〕3号),职工福利支出的范围为:
1.尚未执行单独的社会职能的企业在福利部门产生了设备,设施和人事费用,其中包括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美发店,医疗办公室,托儿所,疗养院和其他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以及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福利部门员工的人工成本。
2,为员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各种补贴和非金钱利益。
(1)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医疗费用;
(2)未实施医疗统筹的企业员工的医疗费用;
(3)为雇员提供医疗补贴以支持直系亲属;
(4)暖气费补贴;
取暖费补贴也称为“冬季取暖补贴”。国家劳动局总局[1979] 176号文件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是指北方寒冷地区职工宿舍的取暖补贴。不包括供热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具体的扣除标准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各地对“冬季取暖补贴”的发放有不同的规定,并注意地方政府的报销范围。
(5)工人的防暑降温费;
中暑预防和冷却费是指企业为保护员工免受灼热而发放的高温补贴。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中暑饮料,不能用来抵消高温补贴。
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营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总体税负为33%。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外国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旧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税率为24%。
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旧城区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为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人对于项目,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经营期超过十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所得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金属等资源的开采,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际经营期少于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在本法实施之前颁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和其他重要的生产性项目,其免税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应给予优惠待遇。前一段,或本法实施后,将继续对重要生产项目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从事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位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偏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享受免税和减税待遇。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未来十年内继续对应纳税额征收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作为纳税人。营业税,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条例》第1条规定的提供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销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国内”):(1)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营业税预扣代理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在该国出售不动产。在中国没有经营机构的,其境内代理为代扣代缴;如果在中国没有代理,则受让方或购买方为预扣代理。(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单位应根据提供的劳务服务预扣并缴纳营业税。
第38条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获得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预扣代理人。
因此,如果外国公司为国外的国内公司提供劳务,并且国内公司支付海外公司的劳务佣金,则该外国公司属于所提供的在中国设立的机构或地方在《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中,对于在海外发生但实际上与营业场所和营业场所相关的收入,外国企业有义务积极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以机构或营业地点为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服务费的国内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人。如果该海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但在该领土内未建立任何机构或地方,或者该机构或地方虽然已成立但所获得的收入与该公司之间没有实际联系建立的机构或地点,然后上述外国企业从国外提供劳务所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范围之内,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