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同时废除。
因此,废除日期是2008年1月1日。
2007年3月16日以后成立的外资企业没有减免两半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 39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的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颁布之前建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措施
根据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受行政法规影响的文件,企业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按以下方式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本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在新税法实施后的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将在2008年,18%,2009年,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的情况下征税;最初实行24%税率的企业将自2008年开始适用25%的税率。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以前享受定期减税和免税待遇的企业,例如“两个免税额,三个减半额”和“五个免税额,五个减半额”,将继续遵循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了优惠措施和优惠期,直至有效期届满,但由于无利可图且尚未享受税收优惠,优惠期从2008年开始。
享受上述过渡性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机关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注册成立的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的实施项目和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实施表》(请参阅附表)实现。
2.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文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3.实施其他有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和收入与扣除额的实施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本通知的一部分。
如果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优惠政策重叠,企业应选择最优惠的实施政策,而不应叠加享受。方式,一旦选定,就不得更改。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国内外企业统一采用25%的所得税率。《新税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变更的实施条例的主要规定是:
1.保留优惠税收政策
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外资企业继续实行免税和减少所得税优惠的政策。
2.取消税收优惠政策
1.取消对生产性外资企业的“两免三减”优惠政策;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以增加注册资本或创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3.取消当产品出口企业的出口出口额达到70%以上时,可以减半税收的优惠政策;
4.取消对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资企业的15%税率优惠政策
3.加强税收优惠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牟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2.税收优惠适用于风险投资企业,可以从持有股权2年的当年从风险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投资额的70%;
3.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应扣除50%的实际扣除额;
4.常驻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中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征收。
第四,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1.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扶持的高科技企业应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则规定:(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以及在经济中建立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期限为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重大项目的外资企业,例如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环境保护,能源和水利项目生产经营收入属于从今年开始,将给予“三减三减”的优惠。
先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法》规定:对于经营期限超过15年的从事港口和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免五减”。减半。
五,过渡性优惠政策
2007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
1.从2008年1月1日起,原本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在新税法实施后的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将在2008年,18%,2009年,20%,2010年,2011年,2011年和2012年分别征收18%,25%的税率;原税率24%对企业而言,自2008年起税率为25%;
2.从2008年1月1日起,原本享有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将继续按照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享受优惠措施和年限,直至税收抵免期满为止。获利但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优惠期从2008年开始计算。
6.扣税前相关费用的变动
1.工资和薪金:新税法规定工资和薪水必须是实际和合理的工资或薪水,否则将不进行税前扣除。
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工资应根据实际情况扣除。
2.员工福利支出的范围已扩大; 3.广告和业务推广费:新税法规定,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扣除额不得超过15%;结转扣减未来的纳税年度。以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的比例没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