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国内公司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所得税都合并为公司所得税,不再区分内外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4%和15%,加上地方所得税税率3%,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基本相同,除了选择税收对象。
国内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考虑到许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企业的利益,税法还规定了关爱税率两个等级,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27%的税率减免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税率暂减18%所得税。
从国内外企业执行汇款的角度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而且,优惠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 )规定,合并,分立和股权重组后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的比例,则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将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但以国内投资为基础适用于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被征税。同时,改组前的企业应当享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常规减免税,并处理下列情况:
(1)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所持股权未从企业重组业务中撤出,而是被合并或分割为合并分割后的企业或保留在股权重组中的企业但是,无论重组前的营业期有多长,《税法》第8条关于免除或减免税款的规定均不适用。
(2)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股权撤回或转让给境内企业重组中的国内投资者,重组前企业的实际营业期对常规减税不满意。和免税优惠规定期限的,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缴纳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