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B,C和D均为国内注册公司,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有海外企业,汇出利润时应按10%扣除所得税,对香港企业应按7%扣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外商独资企业应按照中国的规定,在税后的利润中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税法规定,应当提取储备金,职工激励和福利资金。
储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款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能无法提款。员工奖励和福利资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决定。”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利润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非居民企业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之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外商投资企业新利润,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0%,减少了10%,这是优惠税率。如果中国与非居民国签订税收协定,将按照税收协定税率执行。例如,中国已与新加坡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该协议规定,新加坡公司拥有本地居民公司25%的股份,其股息应缴纳不超过5%的公司所得税。10%需缴纳股息所得税。
因为集合的对象不同,所以国内企业称为A,外国投资者称为B。
,当纳税对象为A时,公司A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时,纳税对象为B,而不是对公司A征收的税。
来自中国的外国公司或个人的收入应在中国征税。中国企业从国外获得的收入也要征税(这有很多税收协定和减免税政策,通常不会加倍征税。)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所指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4)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应根据分配收益的企业所在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