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根据当地政策,基本上没有外国投资的优惠。如果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属于非居民企业,则企业所得税为20%,在中国设立营业所的税率为10%
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超过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通过将税率减半来征收的。如果减半后税率低于10%,则税率为10 *。根据国税发〔1991〕165号的规定,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三年减半的延长,如果减半后税率低于10%,则不能享受10%税率的两个减免和三个减半,并且无法享受产品出口企业的减半政策与此同时。
(5)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
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后仍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企业税率提高一半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三年。减半后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
1.对于国家计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果当年未能享受免税待遇,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实际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
3.购买软件且购买成本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可以视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销售期限,最短为2年。
(7)集成电路行业的优惠税收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企业,并享受软件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
2.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折旧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期限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度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鼓励外国商人投资能源和交通。
(2)进口的自用生产用途的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8)再投资退税折扣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其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成立其他不少于5年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部分的一部分可以退还。企业所得税的40%。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润应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并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资后的一年内,由审查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将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及其他材料退还地方税务机关,退还为再投资支付的全部企业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投资基础上增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合同可以分开计算并享受《税法》第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常规企业所得税减免:
1.如果新注册资本以追加投资的形式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
2.以增资形式新增的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始注册资本的50%。
(9)优惠所得税减免
(10)免除地方所得税优惠
根据广东省政府的规定,在规定的免税减半期间,所有按照规定免税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免征地方所得税。在我省山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11)购买家用设备的所得税抵免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遵守“《投资行业指导目录》鼓励投资项目。除了国发[1997] 37号《关于禁止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规定外,可以比较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新的企业所得税抵免期为一年。上述家用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购买并以货币购买的未使用的家用设备,但投资人投资为注册资本的设备除外。企业购买家用设备的所得税抵免额,应在购买家用设备后两个月内由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并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XII)优惠技术开发费
如果中国企业在技术开发年度产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实际上比上一年增加了10%以上,则税务机关经审查批准后,可以扣除实际金额的50%当年产生的技术开发费中应扣除的部分年度应税收入。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
(1)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的税收优惠
1.从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和生产的软件产品须按17%的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应遵守立即征收和退款的政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企业,并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规定。退税款由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复制的扩展。它不被视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销售自己的集成电路产品(包括单晶硅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按17%的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此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立即征收,退款的政策。退税款由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复制的扩展。它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并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加工后,可以委托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行业”。免税证明书”以免公司收到的处理收费增值税。出口“加工材料”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与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处理部门完成核对程序,并附有加工材料报关单和经加工企业来料加工注册登记手册。海关及外汇收据收据。出售后,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将及时与负责税收的海关和税务部门进行补充和处罚。
(3)外商投资企业在总投资额范围内购买家用设备,如果属于免税目录的范围,则可以退还家用设备的全部增值税。有以下三个特定规则:
首先,符合退税条件的设备范围:是指《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项目)(国发〔1997〕37号)),以及“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投资项目,这些设备均在中国购买。
其次,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必须以货币购买的未使用的家用设备,不包括投资者以实物和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
B.必须是在经税务机关批准并在1999年9月1日之后购买的退税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家用设备。
第三,所有符合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首次为以下目的购买家用设备之前,向负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注册家用设备的注册和登记。每个家用设备的购买合同。手续。
(4)进口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 37号的规定,国家鼓励的境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进口在规定范围内。税。
(V)优惠出口退税
1.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直接出口并由代理人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按照“先收后退”或“免税,抵免和抵免”的方式予以出口退税。退款”。
2.对于1993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该企业的自营或委托出口商品将从原来的出口免税方法改为出口退税。方法。
3.计划中的原油出口将获得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文件,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划出具的原油出口(不包括国家未经协助出口的原油)享受13%的出口退税率。
4.海外加工业务中使用的出口设备,原材料和备件应享受出口退税。退税率应按照全国统一的退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