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您的问题无法从公司所得税中扣除,但是,如果您的单位外出运营,则需要建立一个自助餐厅以自费(农业和副业)。
1.在正常情况下,结算期所产生的费用的实际支付基础(一般指发票等法律票据)应在下一年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结算期限内结算。 , 除此以外依法增加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2.可以看出,如果问题中提到的情况属于上述情况,则所涉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依法调整纳税额。
3.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依法进行验证和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纳税人,特别是使用不全额填写纳税人的发票的,应当纳税。不允许纳税人因此,“税前扣除,税项扣除,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没有购买发票的货物,购进货物的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计算公司所得税的支付时,有必要通过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未开具发票商品成本的总额,这意味着公司所得税的计算和支付是基于购买金额的25%,发票
这样,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它。结算时未获得发票,并且不允许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费用。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6条,有关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的问题:本年度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3.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得费用和费用的有效证据。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临时计算账面金额;但结算时,应补交费用。有效的费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