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征税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对象包括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了总共183天,没有住所并且不居住在中国的个人,或者没有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少于183天的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了183天的个人被视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居民个人收入,应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纳税年度内无住所且未在中国居住,或无住所且在中国居住少于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为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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