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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累计未分配的利润,这些利润在分配后将分配给外国投资者2008年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我国与投资者的国籍有双边协议,则可以免税或根据双边协议优先给予,否则将按10%的税率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 39号)的有关规定,适用具体税率
1.新税法颁布之前建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措施
根据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受行政法规影响的文件,企业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按以下方式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本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在新税法实施后的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将在2008年,18%,2009年,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的情况下征税;最初实行24%税率的企业将自2008年开始适用25%的税率。
1.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第45号令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于中国编号公告,1991年7月1日生效。税率为30%,但享受许多优惠的减免税政策。例如:
第7条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应按15%的税率缴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旧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降低24%。
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旧城区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为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人对项目,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实施也将被废除。国内外资本统一企业所得税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