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理事会,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付款商业保险费不可扣除。根据财政部有关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的规定,商业保险费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
企业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在减税前必须为“一个人,一个代码”,即在填写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对应于保险合同和税号优先识别码。
企业为雇员支付的除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商业保险,不得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需要每年结算付款时应增加纳税额。
1.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工伤商业保险,不能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也不能在扣除雇员所得税之前作为员工福利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允许扣除14%的部分。关于扣除职工福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3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对于尚未履行社会职能的企业,福利部门产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洗手间,美发店,医疗所,托儿所,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例如疗养院和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人工成本。(2)为员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助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出差给职工的医疗费,未实施医疗的职工的医疗费。集中和员工支持亲属的医疗补贴,取暖补贴,工人防暑降温补贴,员工辛苦补贴,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包括丧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探亲旅行费等。可以看出,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中没有个人业务保险,即不能将个人业务保险作为企业所得税前的职工福利费用扣除。
3.《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企业为特殊工作类型的雇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其他商业保险费外,该税金可以由税务机关扣除。国务院,企业是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