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每季度预缴的所得税,一般以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计税依据;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计算企业的总利润:
总会计利润≠应税收入。
3.由于是预付款,因此还需要以企业的总利润为税基* 25%的税率计算和缴纳所得税;
。第二年结算时,对税法不允许扣除的部分的税项调整进行调整,即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所得税的税收计算。依据。
4.正式而言,税务局通常不会允许公司拨出其“利润总额”并随意调整其企业所得税。
是。
月或一个季度的利润可以用来弥补税法规定的上一年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月度预缴税款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每月(每季)每月(每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其他报告“(国税函〔2008〕44号)的通知。 )“)经过研究,该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现在已经清楚地反映出与每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表的提交有关的问题: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的月度(季度)年度纳税表”第4行的“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填写并解释第5条第3项相应地修改为:“第4行的实际利润金额:在扣除上年度应弥补的亏损和应纳税所得额和免税收入后,填写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的余额。机构,社会组织,非企业私有单位填写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当期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估计利润计入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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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