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57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0人民币(含3万元,下同),按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具有季度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其季度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半成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一,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包括采用审核收集和批准收集的方法),可以按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20%(以下简称税率减免政策),以及财税[2014] 34号文(以下简称“减免税”)规定的优惠政策。半减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