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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品,财产和劳动力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筹款,广告,样品,员工出于福利或利润分配的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视为货物销售,财产转让和提供劳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不将资产转让给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而转为内部处置资产应视为销售以确定收入。如果用于市场营销或销售,则用于社交娱乐。
当公司购买预付卡时,发票的内容通常是预付卡的销售和充值。没有商品的具体名称,处置预付卡时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1)将卡交给客户并维持客户关系。
企业购买预付卡,并将其作为社交娱乐费提供给客户。在公司所得税概念中,这种性质属于商业娱乐类别。购买预付卡时应使用所获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礼品明细。费用在税前扣除。
(2)购买卡是一种促销方式。
企业购买预付卡,并在销售时以购买礼物的形式将其赠送给客户。例如,当他们达到一定的销售额时,他们可以提供一定数量的预付卡。目前,他们应该依靠购买预付卡和相关卡时获得的发票礼品明细会在扣除营业税之前扣除。
(3)采购卡作为福利分配给员工。
企业购买预付卡并将其作为假日福利分发给员工。这是集体福利的性质,应根据购买预付卡和相关礼品详细信息时获得的发票从税前的雇员福利费中扣除。
(4)购买卡并自己消费。
为了促进业务发展,一些企业购买了自用的预付卡,应根据管理费用和生产成本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在税前扣除。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发票从税前扣除,而应在实际消费前由相关单据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