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捐赠企业所得税-外购货物管理不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5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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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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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捐赠产生的运杂费和企业所得税

问一道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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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捐赠

借:库存商品2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3.4

贷款:接受营业外收入捐赠23.4

2.销售商品

借款:应收帐款29.25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25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4.25

借用:主营业务成本20

贷款:股票商品20

因此,接受捐赠应缴的所得税为(20 + 3.4)×25%,而销售商品应缴的所得税为(2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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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品,财产和劳动力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筹款,广告,样品,员工出于福利或利润分配的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视为货物销售,财产转让和提供劳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不将资产转让给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而转为内部处置资产应视为销售以确定收入。如果用于市场营销或销售,则用于社交娱乐。

接受捐赠的货物含增值税的所得税的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需要清除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在2003年4月24日:用于捐赠的资产应分解为所得税处理,以公允价值处理销售和捐赠。接受捐赠资产的企业必须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数额较大,并且确实难以将纳税额纳入纳税年度,则税务机关可以审查并确认税收收入可以平均计入纳税所得额。每年不超过5年。。

根据《通知》的规定,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应用于捐赠,应分解为销售和捐赠两个业务,作为所得税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