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赠予可被视为公司的“无形资产”,属于“营业外收入”,应被视为企业所得税收入。无形资产的租赁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成本”。无形资产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1)购买的无形资产应根据购买价和所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与资产的预期用途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征税;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应当根据该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征税;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无形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是基于摊销费用的直线法计算的,可以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如果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了使用寿命,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允许在整个企业转移或清算时扣除外包的商誉支出。
(明税务律师)
1.贵公司属于捐赠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国税发〔2003〕1号)。第45号):企业用于加工和外包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包括外包商品在内的商业企业)应分解为以公允价值作为对外销售和捐赠的所得税处理。
被视为销售业务,以市场价格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填写相关的收入,成本,营业税及相关费用;用于捐赠业务,但符合税法和法规的慈善救济捐赠除外,其他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2.对于接受捐赠的企业,在正式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期内,必须根据接受捐赠时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纳入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获得的捐赠收入数额较大,并且确实难以在纳税年度中纳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将对企业所得税的取消和分散管理进行后续管理。批准项目(国税发行[[2004]第82号),从捐赠中获得的收入将作为递延收入,并将在当前纳税期内且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配给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关规定如下:
1.在纳税年度内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收入的50%或以上的纳税人,即使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也只能计入每年的应纳税收入。
2.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解释上述交易和年度收入分配。
3.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捐赠的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占应税收入的50%或以上建立纳税人帐户管理,并监督其收入分配。
接受捐赠的库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的企业,这些捐赠的库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在将来出售或处置存货,投资时可以按照税法结转转移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