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品,财产和劳动力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筹款,广告,样品,员工出于福利或利润分配的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视为货物销售,财产转让和提供劳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不将资产转让给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而转为内部处置资产应视为销售以确定收入。如果用于市场营销或销售,则用于社交娱乐。
购买的商品被视为销售,增值税以类似商品的平均价格确定,企业所得税可以以购买时的价格确定。
视为销售是税法定义的类别,是指将非销售商品(包括应税服务,下同)转移给企业的行为,就好像该商品是正常销售一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下列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被视为商品销售:(1)向其他人交付商品委托单位或个人;拥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进行销售,但有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商品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免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分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的销售活动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涉及货币流量,应视为销售收入,即上述认定的销售条例(1) ,(2),项目(3)和(7);另一种类型不涉及货币流量,并且只要将营业税反映在相同类型的平均售价(即被视为销售规定的(4)和(5))上,就不能视为销售收入。以上,(6),(8)。
《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并使用商品,财产和劳动力进行捐赠,偿债,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本,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就此而言,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买卖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该规定为销售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处置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1。在以下情况下的资产,但由于以下原因除外:将资产转移到海外所有权不会改变形式和实质,并且可以用作资产的内部处置。它不被视为销售收入,并且继续计算相关资产的税基。(一)将资产用于另一产品的生产,制造和加工; (2)改变资产的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的用途(例如,将自建商品房转变为自用或经营); (4)资产在总部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多种的混合物; (6)不会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2.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资产的所有权已更改,这不是资产的内部处置。(1)行销或销售; (二)社交娱乐活动; (三)为员工提供的奖励或福利; (四)股利分配; (五)对外捐赠; (6)其他资产变动所有权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所得税的认定销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即当货物转移到法人以外时,被视为已处理的销售,因此,所得税法使用法人的所得税。因此,与增值税相比,认定销售的范围缩小了。在同一法人实体内进行的货物转让,例如在建工程和提供营业税服务等,不再视为销售。换句话说,将自产商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提供营业税服务被视为增值税的销售,而不是所得税的销售。另一个情况是所有权没有改变,但是资产的地理位置发生了变化,已经从国内转移到了海外,但是已经达到了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认定销售额,应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征收所得税。同时,还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如上所述,公司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属于公司自制资产的资产应根据公司同期类似资产的售价确定;属于外部购买的资产可以按购买时的价格确定。增值税法规未对资产是自制资产还是外包资产进行分类。根据最近时期纳税人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统一确定,没有详细的企业所得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