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确的政策基础可进行无偿转让,不收取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75号),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执行企业改组和重组,相同在投资实体内的关联企业之间,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一自然人及其个人全资公司之间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自由转让企业,有限公司之间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自由转让不征收契税。在2012年1月1日之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承担契税人,土地转让和房屋所有权包括房屋赠与,契税按3%至5%的税率征收。 ”
6.增值税:必须支付增值税
转移固定资产,库存和设备被视为一种销售行为,并应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第4条第(8)款规定:“单位或个人工商业家庭将自行生产,委托加工或购买如果将货物免费捐赠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则视为货物销售并缴纳增值税。 “如果将资产转让视为资产重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2011年第13号税务管理公告),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人工转移给其他方。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