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间,是指纳税人在一定纳税年度的亏损,可以弥补该纳税年度的亏损。后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在一年内弥补赤字
可以逐年连续补偿。最长赔偿期不得超过5年。五年内计入当期损益的,作为实际补偿期计算。在纳税年度中,企业获得的收入可以弥补前五年的全部亏损。
2.应该注意,可以弥补损失的金额不一定是企业根据会计方法计算的损失金额,而应该是根据税法调整的损失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弥补亏损的企业一般税务部门需要提供亏损发生年度的税务保证报告。
问题:1.以外币为标准货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弥补亏损时,是在纳税和清算通知书中当年的利润总额(负数,以人民币为单位)吗?税务机关上一年发布的有关事项?(二)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算收入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缴纳税款。收入是收入还是应税收入?我们是否应将收入,成本,费用等转换为人民币,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以计算人民币应税收入?而不是使用美元的收入,成本和支出来计算美元的应税收入,然后将美元的应税收入转换为人民币的应税收入?
答案: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调整后收入(第23行,负数)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弥补损失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指纳税人在特定纳税年度中的损失,并给予为了弥补接下来几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用一年来弥补缺陷,则可以逐年连续弥补。最长赔偿期不得超过5年。五年内计入当期损益的,作为实际补偿期计算。当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获得的收入可以弥补前五年的全部亏损时,无论是否在过去五年中都发生了全部亏损,当年的收入只能弥补该亏损发生在前五年。例如,一家企业在2000年的收入为20010,000元,但1994年出现亏损20万元,1995年亏损10万元,1996年盈利10,000元,1997、98和99年总计亏损45万元。即使不能推迟1996年的利润补偿期,过去5年中发生的97、98和99损失也没有其他年份予以补偿。
不论纳税年度是否亏损,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收入的规定填写“补充亏损清单”以反映当年上一年的亏损回收额。税法的详细清单应与主表和相关信息合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计算方法
损失可以在未来五年内追回,并且不能扣除五年后不足以弥补的部分
因此,1998年的损失由99-03年弥补
00年的损失将在01-05年弥补
根据上述计算,1999年的200,000 + 01的300,000 + 02的200,000 + 03的500,000 + 120万的1998年的150万的损失少于150万,因此99- 03缴纳所得税
因为1999-03年度的利润已全部用于弥补1998年的亏损,所以00中的亏损由两年中的04-05弥补。2004年度纳税额万元
因此,2004年应交税金为:70 * 25%= 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