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果企业的正常营业年度“在上一年度按固定比例预缴,并且在本年度结算时已缴纳土地增值税”不足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充付款,应视为企业亏损,不得追溯调整。年度应税收入。
特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结算产生亏损,取消之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9号)计算了项目开发前每年在注销前超额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申请抵扣退税款在它所属的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