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工资是否缴纳,由社会保障决定,只要允许扣除企业的合理工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合理工资,是指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具体的判断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职工薪酬制度; (二)企业制定的企业工资制度和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的工资和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它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和薪金的调整有序地进行; 4.企业已履行了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5.关于工资和薪金的安排并非旨在减少或避免税收。
企业应缴纳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只要在企业所得税清缴之前(次年5月31日)缴纳,即可抵扣所得税;否则,不能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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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基本社会保险费可以扣除,如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该年度未及时获得企业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明,可以在企业提前缴纳季度所得税时,根据账面金额暂时核算。但结算时,应补充有关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明。
因此,在结算和结算时企业尚未实际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如果这些雇员的工资是依法申报的,并且是合理的工资,则无论是否支付了社会保障,都可以扣除税前。如果这不是合理的工资,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向雇员支付各种社会保险,但如果不支付,相应的工资将不符合合理性原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性质,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3号),该条第34条规定了“合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薪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薪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薪金和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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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合理确认工资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2.企业制定的工资和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和工资有序调整;
5.企业已履行了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一个
5.关于工资和薪金的安排并非旨在减少或避免税收。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金和员工福利等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