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偿还债务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契税
用商品清算债务,根据现行税法,应将相关税款作为销售款支付。
(2)偿债资产需缴纳增值税时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商品和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纳税人出售二手商品(包括二手商品销售单位出售二手商品)使用过自己的商品和纳税人固定资产税)无论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经批准和确认的二手货物转让试点单位,其税额应按4%的税率计算,然后增值税应减半。扣除进项税。这样,公司在转移旧资产时就有了规划空间。
企业A是位于市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不足,欠B建设公司100万元建设资金。后来,双方达成协议,以一套商品房偿还债务。A公司用于偿还债务的房地产账面成本为80万元,市场价格为120万元。
“用住房偿还债务”是指企业用完工的房地产还清债务,例如购买和建设资金。房地产开发公司通常没有钱偿还并用自己的房子还清欠款,这很普遍。根据税法规定,用于清偿债务的房屋应视为销售,因为房屋所有权已发生变化。由于作为一项业务本身的销售在会计方面并不等同于一般的销售会计,并且债务双方均应按照税法缴纳税款,因此,对于“用房屋偿还债务”,纳税人应注意主张,债务人之间会计和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清算”业务(作为销售会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房子还清债务”的行为是债务重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号-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及其适用准则,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的,债务人应当确认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转移的非流动资产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作为营业外收入。已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视为已转让资产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使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当视同销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益》的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收益。费用应结转。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其开发产品偿还债务的,在协议生效或商品房所有权转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销售收入将根据商品房的公允价值确认,120万元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帐户,商品房公允价值与冲抵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确认。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并从“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账户20万元;同时结转商品房费用,借记“主营业务费用”科目80万元,贷记“开发产品”科目80万元。
债务人应付税款
营业税和附加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债务营业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无论单位与个人之间如何协商,单位或个人均可使用住房偿还有关债务。 (或多方),法院仍裁定房屋所有权已转让,原始房主也获得了经济利益(债务减少)。因此,单位或个人使用房屋或其他不动产偿还有关债务的行为,应当以“买卖“不动产”税项需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详细的执行条例将营业额的应税营业额视为纳税人的应税劳务,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不动产的销售,以全价计入价款,并计入其他价款。派对。当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以低得多的价格出售不动产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以下顺序核实其营业额:1.纳税人在纳税中提供的类似应税服务。当月或核实已售类似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二)根据纳税人最近一期出售的同类应税劳务或类似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3.确认纳税价值=运营或工程成本×(1 +成本利润)税率)÷(1-营业税率)。即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营业税120×5%= 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纳6×7%= 0.42(万元),应缴纳教育费6×3%= 0.18(万元)。
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条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使用为员工福利,奖励和外国投资而开发的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清算债务,交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为房地产销售,其收入按照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1.根据同一地区的公司2.确定当年出售的类似房地产的平均价格。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年当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并使用商品,财产或劳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标本,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视为商品买卖,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应当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激励措施,外国投资和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债务清算,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应视为销售,开发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该产品的权利时应确认收入(或利润)已转让,或获得了实际的权益实施。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由公司近期或当月同类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确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产品的公允市场价值确定的;)根据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62号),根据产权转让文件,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征收印花税。 。即,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20×0.05%= 0.06(万元)。
债权人应付的税款
印花税。基准与印花税项目相同,适用于合同双方的税率相同。即,建设公司B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20×0.05%= 0.06(万元)。
契税。根据《契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作为契据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建筑公司B通过债务清算的方式取得房屋的是持票人,应为契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建筑公司B应按120×5%= 6(万元)缴纳契税。
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新建商品房的购买应按实际价房屋交付后一个月起征收遗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现有房屋,自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之月起,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租赁和租赁房地产,自房地产租赁或租赁后的第二个月起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86号)规定,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或者转让取得的,受让人城市土地使用税从合同约定出让土地之月起支付;合同未约定土地出让时间的,受让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可以看出,建设公司B应当自取得债务清算房之日起宣告缴纳房地产税,并自交割土地之日起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债务清算合同。城市土地使用税将从下个月开始支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建筑公司B转售应收债务的房地产,它还将根据该税额计算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