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全部补偿,可以按照对方的收据或所附部门约定的内容核算,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与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成本有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收损失和其他费用。补偿金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因此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以依靠法院的判决文件和收款人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证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问题中提到的赔偿支出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有关,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法院裁定该企业之所以要赔偿是因为它不征税,因此它不能开具发票。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未取得发票的金融企业债务性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全文废除],合法有效的证明,包括法院判决,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调解和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索赔文件。
因此,企业可以依靠法院的判决文件和收款人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证据。
公司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必须是真实合法的。提供证据的真实手段
相关支出确实是实际发生的适当证据;法律表示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在实际过程中,很多财税人员
认为要扣除,您必须拥有正式发票(由税务机关生产或有权打印),如果没有正式发票,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实际上,某些税前扣除项目不需要正式发票,而仅需要内部
证书仅要求纳税人提供适当证据证明相关支出已实际发生,而不是可以在税前扣除实际支出。
根据增值税条例中对超价费的定义,为销售支付的违约金既不是超价费,也不是流转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默认付款不需要发票,并且必须获得者
接收方提供的合法合理依据,用以证明和判断补偿,会计和税收待遇的真实存在。具体依据应包括:法院判决或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双方
签署的提供应税商品或服务的协议,双方签署的赔偿协议以及收款人开具的发票或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