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这是不可能的,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措施”第5条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于税前扣除,其他合同和付款文件之类的凭证必须同时提供。证明支出是真实合法的。
这意味着您获得证书是不合法的,但是只要您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例如合同,付款文件和另一方的单位证书,您仍然可以在税前扣除该证书。 。
如果在结算期内未取得发票,而在结算期之后取得发票,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没有提及如何处理,而是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清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取得其实际支出,但未取得法律依据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取得合法证据后,将按规定再次计入应纳税费用。。因此,如果在结算的最终结算之后获得发票,则仍可以扣除发票,但是扣除年份是获得发票的年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第六,加强企业所得税前税前扣除的管理。着重于对成本项目的核实,这些成本项目与同行业的投入和产出水平大为不同而无道理,以及扣除生产和经营支出以及个人和家庭支出。使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的收取和管理,劳动就业合同等信息来分析工资扣除额,以确保扣除额的准确性。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证件,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企业应当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额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现场核查,并进行后续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缴税。已批准但未获批准的税前扣除额不允许。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除经企业捆绑资产造成的损失外,除非经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批准,否则总行不得扣除。
公司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必须是真实合法的。提供证据的真实手段
相关支出确实是实际发生的适当证据;法律表示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在实际过程中,很多财税人员
认为要扣除,您必须拥有正式发票(由税务机关生产或有权打印),如果没有正式发票,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实际上,某些税前扣除项目不需要正式发票,而仅需要内部
证书仅要求纳税人提供适当证据证明相关支出已实际发生,而不是可以在税前扣除实际支出。
根据增值税条例中对超价费的定义,为销售支付的违约金既不是超价费,也不是流转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默认付款不需要发票,并且必须获得者
接收方提供的合法合理依据,用以证明和判断补偿,会计和税收待遇的真实存在。具体依据应包括:法院判决或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双方
签署的提供应税商品或服务的协议,双方签署的赔偿协议以及收款人开具的发票或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