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纳,国有企业分支机构除外,经批准后可在总公司缴纳!
没有在其他地方进行业务,施工的证明,如果发票是在另一个地方开具的,则应支付的各种税款已由发票的当地税务机关在当地的国库中收取。开票时间,因此税务机关将不再追究。
所得税不需要全额支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经营性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跨区域项目部(包括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第二级部门)应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签发项目总部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如果未提供上述证明,则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敦促其补正期限;,应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
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营业收入的0.2%预分配公司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项目和项目办公室税务机关预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