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间,是指纳税人在一定纳税年度的亏损,可以弥补该纳税年度的亏损。后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在一年内弥补赤字
可以逐年连续补偿。最长赔偿期不得超过5年。五年内计入当期损益的,作为实际补偿期计算。在纳税年度中,企业获得的收入可以弥补前五年的全部亏损。
2.应该注意,可以弥补损失的金额不一定是企业根据会计方法计算的损失金额,而应该是根据税法调整的损失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弥补亏损的企业一般税务部门需要提供亏损发生年度的税务保证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对损失赔偿作出了以下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合并前企业尚未弥补营业损失的,可以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损失赔偿期的剩余期间内,由被并购企业逐年赔偿。合并企业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均采用不同税率或者不同时期的定期减免税的,应当按照本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计算。 (5)本款。收入金额。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当与合并前企业按相同的税收收入予以弥补。二,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分立前未弥补的经营亏损额,由分立协议约定的企业在分立后的剩余期间内分担。税法第11条规定的补偿期限。分离的企业每年继续弥补。(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转移的,资产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损失,应当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损失赔偿期限内每年予以赔偿。法。不论企业是否转移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和业务,企业的经营亏损均不得在资产转移与受让人之间结转。4.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合法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比例(即外资股比例较小)超过25%),但税法,法规和规则除外除规定外,不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所得税法律,法规,应按照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公司损失补偿的原则是企业作为纳税人的业务的连续性,而投资者的变动不会影响企业自身业务的持续性。因此,国内外的损失补偿没有区别。只是国内外公司在公司所得税率和扣除额方面有所不同。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企业并在财务上继续经营,不会影响损失的追回。但是,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少于10年,则必须进一步讨论是否有必要弥补上一年的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