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1.政策迁移是指由于社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领导下的企业整体或部分迁移。
2.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在搬迁过程中从企业外部(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搬迁资产所得的收入。
3.企业搬迁费用,包括搬迁费用和因搬迁导致的企业资产处置费用
4.应税收入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费用可能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搬迁收入和费用在搬迁当年集体清算。完成。
(2)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对于搬迁完成的年份,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并计算搬迁收入:
①从搬迁开始,在5年内(包括搬迁年份),搬迁将在任何一年内完成。
②从搬迁开始到搬迁时间超过5年的年份(包括搬迁年份)。
(3)如果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费用后为负数,则为搬迁损失。
公司政策搬迁的税收处理:
作为回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若干文件进行规范。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最早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搬迁或处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No (118),资产购买支出可从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同时,可以根据现行税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从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的行政政策迁移所得税管理”
号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废除国家税函[2009] 118号)
文件的内容明确指出:“企业购置资产的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保留折旧或摊销所购资产的权利。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行了该资产。关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政策调整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购置资产的税收相关处理做出了不同规定。在此,作者对新旧公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的比较分析。企业购买资产时,扣除准备金发生变化。在搬迁过程中,企业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资本支出,如购置机械设备和土地购买。因此,
购置资产的税收处理一直是拆迁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
40号公告,关于资产购买支出的处理规定为:“企业发生的资产购买支出,
可能不会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由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搬迁与商业搬迁有关,
最初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非常有限。如果重新安置的企业不允许扣除购买资产的费用,那么这样的处理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还会导致公司资金紧张,并影响到重新安置的进度。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资产购买的处理问题作了重新规定:“所有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0号之前签署搬迁协议的企业2012年生效,尚未完成搬迁清算在政策搬迁项目中,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买的各种资产可用作搬迁费用,并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本文摘自百度图书馆。
企业取得的政策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处理企业所得税:
1.根据搬迁计划,被搬迁的企业购买或建造具有与搬迁前相同或相似的性质和目的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称为重置固定资产),进行职工技术改造或安置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从固定资产重置成本,技术改造费用和人员安置费用中扣除,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由于生产和经营方向的变化等原因而没有将上述搬迁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置换或技术改造,但搬迁收入用于购买其他固定资产或其他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相关费用从保单调动收入中扣除,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如果被拆迁企业没有更换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则应将拆迁收入添加到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中,拆除固定资产的种类。折旧和处置费用后的剩余价值计入当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搬迁企业使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5.从计划搬迁的第二年起五年内,搬迁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不计入该年度企业的应税收入。五年内完成搬迁的,企业的搬迁收入应当符合上述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计入当年搬迁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展数据
“城市人口稠密地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搬迁”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布了《关于促进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和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和改造,是适应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降低城市人口稠密的安全和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人口稠密的地区。
对于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意义,促进石化产业转型升级。
到2025年,将把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城市人口稠密地区中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改造,搬迁到标准化学园区或关闭或退出,其安全和环境风险将大大降低。
意见提出了六个关键任务。
首先是组织全面评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对不符合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逐一登记。
第二步是为搬迁和改造准备实施计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迁移安置实施总体规划,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告。
第三是组织实施搬迁和改造。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四是加强搬迁改造的安全环保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禁止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搬迁和改建,督促企业依法对搬迁改建项目进行安全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是正确解决各种风险问题。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引起的人员转移安置问题,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指导作用,鼓励搬迁合并与兼并收购,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
《意见》制定了三种政策措施。
首先,增加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享受搬迁所得税管理措施政策。
第二是扩大融资渠道。支持合格的搬迁和转型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筹集资金用于搬迁和转型。
第三是增加土地政策支持。新建的建设用地已适当向企业搬迁和改造倾斜。地方政府可以收回已退役土地的转让收入,并可以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与公司所得税待遇相关的企业政策迁移收入
人民网-城市人口稠密地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被迁移和改造
政府拆迁补偿税
财政部将对政府收到的相应补偿金的财务处理进行管理,这是由于需要出于公共利益而将企业搬迁,例如城市规划和库区建设。通知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资金,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拆迁补偿保证金的利息将一并转入专项应付款。因搬迁而出售,报废或损坏的固定资产记为固定资产清洁业务,其净损失与特殊应付款项冲销。安置员工的费用直接冲销特殊应付款。搬迁后,如果特殊应付款有任何余额,则将其作为资本公积的增加处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将由全体股东分担;特别应付款项不足的,确认为当期损失。因此,搬迁补偿能否产生利润的关键是政府是否分配了搬迁补偿,这将从根本上决定相关交易的性质。与拆迁补偿有关的税收相关事项的主要规定是:
1.营业税
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购置的房屋(土地)和其他补助费以及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均应缴纳营业税。
1.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获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贴,暂时免征营业税。
2.对于已拆除普通房屋自用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房屋及其他地区的补偿费或财产权将暂时免征营业税。
由于没有统一的搬迁补偿营业税税收处理政策,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家进行沟通,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何进行税收处理沟通的结果。
2.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因国家建设需要而依法征收和回收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提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而征收和收回的房地产,是指政府根据土地需要而征收或收回的房地产。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位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从政府获得的搬迁补偿费可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在这种情况下,免税应经税务机关批准。房地产位于。为准。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注意是否获得了税务机关的免税许可。未得到批准的,视为不动产的买卖,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1.到目前为止,对搬迁补偿费的余额的所得税处理,国内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关于搬迁补偿费的税收处理的特殊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收处理的最重要文件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搬迁补偿费收入税收批复》。国家税务总局。
(1)企业从拆迁补偿中取得收益,并在拆迁后购回或建造与拆迁前具有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固定资产置换),则取得上述收入。拆迁补偿收入加上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以减少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的余额,抵销企业更换固定资产的原价。
(2)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细则》,如果企业从搬迁补偿中获得收入,并且不再重设与搬迁之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和目的的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述拆迁补偿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减去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内资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费的税收处理也参照国税函[2003] 115号文件进行。根据该文件的精神,许多地方税务机关已经规定了对地方投资企业的搬迁补偿费的税收处理。
2.搬迁期间产生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对于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搬迁补偿金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造成的成本和损失时,扣除所得税前的企业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扣除为税前财产损失。
如果内资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则应以税务机关的批准为基础来确定是否调整所得税。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在税收管理中某些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收)第[2004]期第80号)第10条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将从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制度。企业遭受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书面说明财产损失的种类,程度,数量,价格,损失原因和扣除期限,以及将其附加到企业内的相关部门。遇有财产损失评估证明材料等,涉及企业外部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还应当附有企业有关外部部门和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对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于企业蒙受的财产损失,如果没有提供有关上述情况的信息,并且无法实际取得证据,则可以进行税收调整。
因此,外资企业的搬迁补偿费是否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造成的成本和损失。搬迁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在税前扣除,更多取决于专业判断。
3.企业搬迁涉及的所得税的税收处理和财务处理之间的区别。从上述规定来看,收到的搬迁补偿的财务处理和税收处理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
①冲销相关费用和损失后,补偿搬迁补偿费余额的财务准备计入资本公积,即不影响被拆迁企业的损益。 ,但税款规定应将此类余额抵消固定资产的原价,即通过减少应纳税支出的折旧,计入下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更换相同或相似的固定资产时,以后年度将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了稳定起见,对于采用税收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的企业,在将搬迁补偿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时,应当按照余额乘以适用税率计提递延所得税抵免。代替余额应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并应根据随后年度会计和税法中折旧规定的差异,每年核销抵免额。
②对于搬迁后不再更换相同或相似的固定资产,没有明确的余额处理规定,但根据税法,应将这种情况视为常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税收待遇。
③可以包括在搬迁补偿费中的财务费用和损失包括拆迁机械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和其他费用,但税款并未指明可以使用这些费用。作为财产损失它在税前扣除。
④在财政上规定,职工安置费用可以直接核销搬迁补偿费。我们了解到,这里提到的安置费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的“买断年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一次性补偿原则上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但是,该文件还规定:各种补偿性支出金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所得税收入的影响较大,可以在以后年度平均摊销。具体摊销期限由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在企业搬迁过程中,如果部分员工参与“买断年资”或支付其他报酬,还应注意税务机关是否允许一次性对购买的资产进行税前扣除。资历付款。如果税务机关要求年度扣减,则采用税收影响会计方法时,会发生可扣减的暂时性差异(即递延税款借项)。在确认递延税款借记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前提:在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的未来转回期(通常为3年)中,预期将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