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1条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个人,应根据本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应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海外收入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条是指在中国有住所的个人,是指由于户口登记,家庭和经济利益而在中国定居的个人。
因此,在国外工作的中国人还应申报个人海外收入,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允许在国内申报中扣除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但不能扣除。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纳税人海外收入的应纳税额。
《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
1.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应计入非应税收入,视为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对资本控制系统和资本产生的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构成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III。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财务zd资金视为非应税收入后,五年内(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归还给财务部门或其他分配资金的政府部分应在取得资金的第六年中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