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在每月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将实地项目部门缴纳的税款填入SD003的第14行中的特定业务预提税中。
如果在预付款时未填写特定的业务预收款,则在主表的第32行自动带出的预付款税额将不包含在年度纳税结算和付款中,您需要在声明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更正报告或将其保留在预付款帐户中。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年度计算,按月或季度预缴,按月或按季度结束后15天内预缴,并自纳税日起4个月内缴纳。年底。
纳税人应在一个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将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并在结束后的45天内将最终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年度表。
如果您的单位在8月份预先付款,则表示税务局已批准您的单位按月(基于上一年的利润金额)预先付款。仅仅是因为在过去的几个月中您单位的利润为负,所以财务部门已宣布零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 44号,国税函[2008] 635号,国税函[2008] 251号的规定,如何准确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月度或季度所得税。企业如下:
已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
每月(每季)预付的公司所得税金额=免税项目(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等)的免税项目总利润收入-弥补上一年的损失=应税收入×税率=应交所得税-所得税减免金额(包括:高科技企业,软件企业和小规模盈利企业的所得税减免额)。
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预付:
每月(每季)的预付公司所得税金额=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12(1/4)×25%。
根据2010年第2号公告,《关于跨区域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问题》:
1.本市其他省市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项目部门(包括由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可以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总部所在地的机关总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公司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应按发票金额的0.2%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我市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省市的建筑企业,只要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要求,并可以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税科分配表”,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注册地区或县的税务机关。
2.我市其他省市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项目部门(包括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不能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或总公司出具项目部属于总公司或二级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应当以独立纳税人的名义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8%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自2011年4月1日起的发票金额企业所得税是按发票金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我市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省市的建筑企业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要求;尽管它们满足二级分支机构的要求,但是它们不能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税收分支机构分配表”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按发票金额的8%(即发票金额的2%)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